※ 引述 《x82421 (史小奇)》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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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人在我國中時有被送去精神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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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法規的關係,只進去一兩個月就出來了
: (我不懂法律,可能是精神衛生法42條限制強制就醫只能以60天為限這條)
: https://imgur.com/N4az8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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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肯定清楚,兩個月可能可以稍微穩定患者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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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卻沒辦法完全控制住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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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警案大家認為五年都不夠了,兩個月是能幹嘛,而且還是"嚴重病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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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院後我家人狀況有比較穩定了,但在思覺失調時的想法依然還是沒變
: (總認為我某些家人要害她,總認為有人在莫名跟蹤她)
: (出言跟他開導,他反而會懷疑你是不是也被那些跟蹤她的人收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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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出院後只能仰賴家屬照護了,但家屬哪懂怎麼照護精神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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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上我們都要上班,無法24小時盯著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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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引用,其餘43
其實第19條但書加上不作為犯應該可以處理這次案件
換個角度
假如一個身心患者(之前推文還有高級法律帳號說他們瘋子,哇嗚)
1.沒有專業人士診治其身心問題
2.有定時吃藥、就診
之後不幸犯罪,我覺得完全有刑法19條的適用
1.是根本不知道自己出問題,非故意或過失自陷認知障礙
2.是都已經吃藥卻還是發生不幸,說真的也是命定了
結果今天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就診,那個醫生都開藥給行為人了
各位高級法律不法盲,
你們知道醫生會確診並「開藥」代表他已經判斷「行為人認知有障礙」了
還是你們要說醫生沒醫德?隨便亂開藥
這時行為人如果不吃藥不就是以不作為自陷原因自由行為?
有高級法律不法盲大大會嗆:「他就沒病識感,要怎麼叫他吃藥」
靠北喔,專業的醫生都叫他要吃藥了
這時又不用尊重專業了???
好啊,不吃藥確實不犯罪啊
跟有喝酒但沒犯罪不能處罰一樣意思
那你因為不吃藥(不作為)的原因自由行為(這裡至少是過失)產生犯行
這個總對得上了吧
結果現在是怎樣?
乖乖吃藥忍受藥物的副作用(可看看《美麗境界》男主角的情況),
避免傷害人的身心患者是白痴?
反正醫生跟他說有病但自以為沒病就不用吃?犯罪也沒辦法
欸,如果這裡可以「純用行為人主觀認知」決定是否可控制自身來脫罪
那麼喊千杯不醉還要被罰的酒駕者是??
事實上就依然由法官「理性第三人」決定啊
常識告訴我們喝酒會影響認知功能,所以管酒駕者自認如何,第19條但書用下去
那麼「常識」是不是告訴我們要尊重專業?
整天吠鄉民法盲、自以為專業的高級法律大大們這時怎麼又邏輯斷裂了?
全部說「沒病識感不吃藥沒辦法啊」
所以到底要不要尊重專業嘛
看到一堆高級法律人在「教化」低級法盲,以免犯罪,真滴感動
最後回到原原po講的
1.
我不覺得身心患者犯罪要牽連家屬,個人造業個人擔,況且你們已竭盡可能地防治
2.
如果今天法律判決是有罪,
至少你們還能告知身心患者「尊重專業,按時就醫吃藥,以避免發生不幸」
偏偏這判決反倒是變相地說:
「哈哈,為何我要忍受吃藥的痛苦?不吃藥即使犯罪還可以免除其刑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