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中央社
2.記者署名吳哲豪
3.完整新聞標題:涉行賄賺取徵收補償 前議員張維華請辭仍被判4月
4.完整新聞內文:前南投縣議員張維華為賺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用,拿50萬元行賄前水利署三河局長楊人傑,但楊人傑事後歸還紅包並向政風單位檢舉,張維華今天遭判有期徒刑4個月、禠奪公權一年。
原本擔任縣議員的張維華日前以照顧生病的父親為由,宣布辭去縣議員一職,但辭職後沒多久,張維華即被台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依貪污等罪提起公訴。
根據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民國107年2月,擔任南投縣議員的張維華為讓自己和母親名下的土地,被列入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烏溪河道「北勢堤防延長段」建設,以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因此邀約當時擔任第三河川局長的楊人傑在議員服務處碰面。
張維華和楊人傑見面時談到水利工程土地徵收事宜,當楊人傑要開車離開時,張維華便將裝有新台幣50萬元的紙袋以及印有張維華名片的茶葉放進楊人傑的自小客車,希望楊人傑檢討北勢堤防延長段堤防建設,幫忙徵收土地。
楊人傑回到住處後發現裝有現金的紙袋,於是打電話給張維華說明拒絕賄賂,也將現金、禮品交由政風單位處理。
地院法官認為,被告以縣議員身分約見第三河川局局長,想藉由行賄公務員,達到賺取補償金目的,缺乏尊重法治觀念,有違選民付託,不過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也在今年4月1日自行辭去縣議員的職務,因此依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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