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一個法條一下,它的歷史竟然可以追溯到民國23年。
我們法律裡面到底還有多少這種大陸時期,而且還是比1949年早很多年的東西?
刑法第312條:「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
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過公然侮辱或者誹謗還是都要看當事人講的是不是事實,是不是可受公評。
好啦,如果這七個人全部都被告得成的話,我們該說什麼?
一人罰300,所以恭喜國庫入帳2100元?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經把銀元通通改成新台幣了,所以大概就只能收到這麼多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