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開放讓利害關係人申請他人戶籍謄本,是違憲侵犯國民隱私權。
民眾向戶政機關申報登記的個人資料,這本身就已經是侵犯個人隱私權,
只是因為是政府規劃政策辦理公務有需要,但是政府還把我們民眾的個
人資料(戶籍謄本)提供給我們家人以外的其他人(甚至是從沒見過的陌生
人)是什麼道理?
過去大法官宣告政府蒐集人民指紋的戶籍法違憲,就明白地說:「為保
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
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
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
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然而現在戶籍法說利害關係人可以閱覽我們的戶籍資料、領取我們的戶
籍謄本,有符合釋字603號解釋的要求嗎?
憲法上對人民基本權的的層級化化保護的要求,政府要限制國人重要的基
本權—隱私權,不應該只在戶籍法規定:「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然後由內政部自行制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
理原則"來決定誰是利害關係人誰可以閱覽別人的戶籍資料或領取別人的戶
籍謄本。我們的個人資料依照釋字第603號解釋是由「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
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而不
是由政府來為我們決定。戶籍法第65條根本是空白授權內政部制定申請戶
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這是違憲!
內政部規定利害關係人中可以是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以及訴訟繫屬中之
兩造當事人,這通常是欠債不還錢,債權人去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但是
司法院早就發過通知了,(103年5月19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1582 號 :
「各法院認有查閱當事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時,宜儘量逕行利用戶役政資訊系
統查詢所需戶籍資料,避免由當事人檢附戶籍謄本。」)法院既然都有拿到權
限查詢,為什麼還要原告帶通知去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戶籍謄本陳報給法院?
法院查不到就發公文給戶政事務所調取被告謄本,最差的狀況是原告講不清
楚要告誰,發通知給原告帶去戶政事務所查調,但是戶政事所不是直接把戶
籍謄本交給原告,而是由戶政事務所遞送交給法院。再說,畢竟原告提起告
訴未必勝訴,被告就倒楣了,就算最後贏得官司,但是被告的戶籍謄本卻被
原告持法院通知去戶政事務所領走了,被告被侵犯的隱私權誰來保護?
另外,有些債權人以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為理由,拿判決書調解和解筆
錄或執行命令來查調債務人謄本,除了要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外,還有想依
照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要先知道債務人身分證統一
編號才有辦法申請,可是聲請對他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可以在給法院的聲請
狀敘明請法院向各政府機關函查債務人財產資料,債權人也沒必要自行調查,
而且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財產權,政府有必要洩漏債務人的個人資料給
債權人才能達到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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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辦理祭祀公業的時候被要求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想不透在祭祀公業
條例裏面要求提供派下員戶籍謄的理由何在?民眾向公所申請登記祭祀公業,
公所又沒有權力審查認定誰有派下權,也沒有權限決定誰有資格要補列,誰沒有
資格要除名,公所收那麼多戶籍謄本做什麼用?私法關係私權爭執依政府權力
分立的原則是普通法院才有審判權,行政機關無權認定,祭祀公業內部的事務
依照私法自治原則,由祭祀公業自己處理,處理不了也是上法院解決,公所只
要做好收件公告,沒人異議就立案登記,監督祭祀公業派下員有變動是不是有
申請公所公告,誤列漏列由利害關係人跟祭祀公業自己處理,行政機關根本不
需要管太多,而且也管不了!
民法跟土地法規定所有人出賣處分其應有部分要通知有權優先承買的人,最常
見就是土地所有人之一通知其他共有人,但是我懷疑真的是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優先購買的有沒有五分之一?依照法院歷來的判決,通知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土
地必須先跟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簽定買賣契約,然後才有義務通知其他共有人
願不願意以相同條件購買。可是實際上,戶政事務所往往只根據地籍謄本就"自
行認定"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就發給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而且地籍謄本只有姓名
跟住址,而戶籍謄本除了姓名、地址之外,還加贈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
號、父、母、配偶姓名,這樣做對嗎?而且,到底有多少是真的要去通知其他共
有人要不要優先購買?還是實際上有其他目的卻拿通知共有人優先購買為藉口,
來取得對方的戶籍謄本?
當初地籍謄本只有第1類跟第2類兩種,第1類地籍謄本內容比較豐富,第2類土
地謄本只有所有人姓名跟住址。幾年前師大夏學理教授遭房仲登門造訪,詢問
是否要賣屋,讓他不滿個人隱私全都露,所以內政部才把第2類地籍謄本個人
姓名住址部分遮蔽,新增有完整姓名跟住址的第3類謄本供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的義務人用。土地登記有公示原則,是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土地所有人是誰,方
便土地交易做最有效的利用。但是戶籍資料有公示原則嗎?有公開給非政府部門,
除了本人或家人以外的私人民間團體查閱的必要嗎?
再說,透過地籍謄本還無法通知到的共有人,幾乎都是未辦理繼承登記,從地
籍謄本看不出現在真正的所有人是誰?住哪裡?不過呢,未辦理繼承土地,地政
事務所依規定超過一年未辦繼承案件都要造冊列管,今天如果有土地所有人要
通知共有人的繼承人要不要優先購買,為什麼不是由地政事所代為通知?一方面
地政機關可以通知繼承人快點辦理繼承登記,免得拖太久被罰到20倍,二方面
也可以保護繼承人的個人隱私權不被侵犯,三方面要出賣處分土地的所有人,只
需要花一份地籍謄本的錢,而不是白花錢申請一份內容不正確的地籍謄本,還
要多花時間多花錢再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每個共有人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還有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要債權人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所有共有人記事不省略
戶籍謄本,只不過是某個共有土地的所有人欠債要還錢,其他的共有人也只是
法院要通知他願不願意優先承買,然後個人隱私就毫無保護的被債權人看光光,
而且債權人還很可能是委託另外一個人幫他去戶政事務所申請,這中間不知道又
有多少人看過,政府是這樣保護我們國民隱私權?
以前的規定兄弟姊妹可以互相申請戶籍謄本,後來變更規定不同戶的兄弟姊妹
彼此不能互相申請,然後陌生人卻有機會申請到戶籍謄本,這樣的規定對嗎?戶
籍謄本上的戶籍紀錄,兄弟姊妹通常都是知道的比較多(住哪裡?跟誰結婚?有幾
個小孩?),不知道的是特例(通常是有家庭糾紛老死不相往來)。但是兄弟姊妹不
能互相領謄本,造成很多麻煩,尤其是很多處理家務事需要領取謄本去證明,
卻被這條爛規定卡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
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 內政部覺得旁系三親等太寬鬆,但是限縮到連兄弟姊妹都不能申
請根本就是太過了!
人民申報出生搬家遷戶口結婚離婚死亡等等各種資料給政府,這本身就是政府
在侵犯國民的隱私權,只是因為政府規劃政策執行公務有必要,所以國民不得
不容忍隱私權受到國家侵犯與限制,這也是釋字第603號說的:「憲法對個人資
訊隱私權之保護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益之必要,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
條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強制取得所必要之個人資訊。…國家蒐集資訊之
目的, 尤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之。…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
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範圍與方式且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
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我看不出來除了自己跟
家人以外,其他人有什麼理由要申請個人的戶籍謄本,而且從憲法基本權衝突
的角度來看,非政府機關的私人或民間團體,有必要申請他人的戶籍謄本才能
保護自己的權利嗎?明明都有最小侵害的方法卻不做,為什麼要採取這種不合比
例原則的方法讓國民的隱私權得不到該有的保護?而且歷來偽造政府公文書冒領
戶籍謄本的案件層出不窮,戶政事務所也沒辦法追蹤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
是不是真的合法利用。再說,政府蒐集我們的個人資料,是給政府公務用的,不
是讓政府再提供給其他私人或民間團體使用的。
我過去曾經被人亂提告,原告還在臉書上說要砍人頭,我有遞狀聲請法院禁止
原告去戶政事務所領取我的戶籍謄本,避免他知道我住哪裡,但是法院卻完全
不理我,儘管後來我勝訴了,但是還不知道有沒有哪個戶政事務所把我的戶籍
謄本賤價販賣給原告咧?
當年聲請大法官解釋戶籍法違憲的提案人是立法委員賴清德,連署人中還有立法
委員蔡英文跟徐國勇,當年的提案人現在是副總統,連署人中一位是現任總統,
一位是現任內政部長,想請問,我們國民的個人戶籍謄本—隱私權,還要繼續被
政府以一張15元的賤價販賣到什麼時候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