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是沒違法
因為運用範圍內已經有一條霸王條款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897
四、本專戶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 生活扶助:辦理受災者之臨時或短期收容處所費用、租金補助及死
亡、重傷、住院、房屋毀損或其他慰問金等事宜。
(二) 醫療救助:辦理受災者之醫療費用、心理諮詢等事宜。
(三) 子女教育基金:傷亡者及重傷者子女、重傷者教育費用。
(四) 生活重建基金:重傷者後續醫療及生活重建費用。
(五) 產業扶持與就業協助:營業損失、雇員停工慰助、營業所需相關器具
設備、相關產業發展等。
(六) 災後社區重建:辦理社區災後建築風貌、社區景觀改造等。
(七) 建構安全城市:檢視全市管線安全及相關監測設施設備機制、工作人
員安全設備、器材等費用。
(八) 災民法律扶助費用。
(九) 執行救災所需費用、其他與災害救助及重建有關事項。
(十) 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經費。
雖然使用範圍有霸王條款
只要依法審核過的就是叫必要經費
所以完全不可能違法
那麼重點就在於需不需要在意社會觀感
如果要在意社會觀感
那就算有霸王條款也會盡量避免衝突,優先追求去符合1~9項的用途
如果沒必要在意社會觀感
那就不用太在意1~9項的用途內容為何要這麼規範
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