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周刊
文|林俊宏
【少將涉貪三千萬5】林益世案翻版 涉貪將軍未聲押原因曝光
本刊調查,雖然白手套指證歷歷,專案小組也扣得關鍵的車鑰匙,但張大偉是否觸犯貪汙
罪關鍵在於,他並非該標案承辦人,營區改建標案也非他的法定職務,這可能是專案小組
第一時間未對他複訊,後來偵訊也將他請回之因。
但法界人士認為,張大偉被咬出涉嫌收賄,即使犯行不具職務上行為,此案與喧騰一時的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多所雷同,就算沒有職務上收賄罪,也應構成公務員詐取財
物罪。
當年林益世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索6300萬元,還耍官威說:「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
蓋的,國庫有的印章是我管的。」「你看行政院這麼大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
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而已。」
林案在7年前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只有恐嚇得利,輕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
引起輿論譁然,二審才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改重判12年,褫奪公權8年,全案至今雖未完
全定讞,恐仍難逃「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罪」,刑期7年起跳,張大偉
極可能也觸犯該罪。
此外,最高法院刑庭就類似貪汙案件,已有多例是採實質影響力的見解,亦即公務員在法
律上的權限,即使不是當前負責的具體事務,但在執行職務時,只要具有實質影響力,也
算是職務上行為,依此來看,張大偉若真收賄,恐仍難逃貪汙罪訴究。
為彌補不少貪污罪被認定無對價關係或非職務上行為及實質影響力說的不足所造成的無罪
判決漏洞,廉政署在去年7月曾舉辦一場研討會,邀集法界權威討論,3大議題包括行收賄
罪立法改造、引進餽贈罪及增訂影響力交易罪,法務部已研議跟進修法,藉以全面打擊貪
污不法。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713inv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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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罪證鉅細靡遺,最後會無罪釋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