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 該名少年很勇敢 但在法律完善前救路人還是有被告的風險...
原篇推文裡有板友提到台灣現在已有類似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條文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乍看之下好像以路人身分救人 不論成敗都沒有責任
但實際上所謂的緊急避難免責是有但書的
民法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因為條文沒有完全寫死 若你救完路人不幸被告
有責任與否實際上還是要看法官裁定
更別說部分家屬的糾纏行為不見得僅限於法律面...
雖然我個人也希望大家都能樂於助人
但在出手相助前 相對應的風險還是要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