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底下有很多人在質疑為什麼酒駕是輕罪,我就用這篇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條文
刑法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有發現嗎?只要你駕車酒測超標,你就構成本條犯罪了。有沒有撞到人、有沒有蛇行,都不
是本罪的構成要件
這就是為什麼185-3法定刑很輕,因為單純的罪態駕駛,其實根本沒有害到其他人,就算你
已經醉了,但如果你沒有撞到人、沒有違反交通規則,那和其他一般人在開車又有什麼兩樣
呢?何必要處罰酒駕者?
我們之所以要處罰酒駕,就只是因為酒駕這種行為通常會有撞到人或違反交通規則的「危險
」,所以才要用刑法去嚇阻一般民眾不要酒駕,以預防這種危險發生,所以本條就是所謂的
「危險犯」,而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實害犯」
在你造成實際損害之前就處罰你,當然不能罰太重,否則你要人民如何心服?更何況以本條
的要件來說,其實很容易構成,一瓶啤酒就超標了,一般人喝一瓶啤酒也不會醉啊,你要是
又罰很重,就是個擾民法律罷了
所以,大家對酒駕是輕罪這件事也不用那麼氣,因為本該如此。
如果今天酒駕者真的撞到人,那就不會是單純185-3的刑度了,酒駕常常會伴隨其他犯罪,
例如過失致死、過失致傷、遺棄、殺人、肇逃等等等,看個案情況,反正競合下來的結果就
不會是只有兩年以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