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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溫于德
3.完整新聞標題:
機車停放汽車格挨罰 男喊冤:我機車被移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男因機車停放在汽車格內挨罰600元,他不服提告主張,機
車原本停放在機車格內卻遭他人移車,故不該對他開罰。但台北地院基於他無法證明主張
,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2日上午8時許,林男的機車遭民眾檢舉停放在汽車格內;經台北市交
通事件裁決所審認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的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600元。
林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當時確實將機車停放在機車格內,但下午下班取車時,發
現機車被移位,故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他違規有誤,請求撤銷罰單。
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林男無法提供詳細照片自證機車遭他人移位,故罰單並無
違誤。
法官表示,依據採證照片,林男的機車明顯停放在汽車格內,確實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
」的違規事實,且他並未自證遭人移車,故無從認定他的主張屬實,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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