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egs10221 (怨飄靈)》之銘言:
: 這次本半天市市民不得不說
: 這還真的不能說是法官的錯
: 因為這次的問題出在
: 第 19 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說要為了裁罰原因自由行為而修了這條
: 但是因為他們這樣的修法
: 導致像是本案這樣所謂的自醉行為卻可以逃過一劫不被處罰
: 所以這次真的要說就是他媽的立委的鍋啦幹
欸 不對啊 我怎麼查到的是這樣
學說上之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行為人原來是正常的人,但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
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並且在此狀態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例如行為人有意或
無意喝酒醉,在爛醉如 泥的狀態下打人、開車撞人或為其他不法行為。雖然在從事犯罪
行為 之時並無責任能力,但行為人之所以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卻是基於先前的自由行
為(自己決定要喝酒)而來。任何的飲酒都是可以自己 控制。即使別人如何勸酒,自己仍
是可以掌握自己的行為。由於行為人可以不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因此刑法上仍然
肯定認為行為人應就所造成的結果應負責。
這樣才跟酒駕立法處罰的法理邏輯一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