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30CM,G罩杯 鄉民 早上好!
本路最近看到OTT草案相關新聞,有下列報導.
NCC祭出了一條「連帶責罰」項目:若是ISP(網路提供服務業者)、機房、內容遞送
等業者,仍繼續提供服務給愛奇藝及騰訊WeTV,例如租用機房等等,則要配合NCC及陸委會
中斷攔阻服務,否則將罰款50~500萬元不等。
既然一樣都是違法,一個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是有付版權費,但是電信業者
要負責攔阻網路,那針對違反著作權法沒付版權費的為何不比照攔阻網路呢?
一樣都是違法,為何不比照辦理呢?
以下是主管機關記者會回答:28:00 開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OvWaIfP9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