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聯合報 / 記者卜敏正/嘉義市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在中國製造農機卻標台灣製被判刑 法官:大陸屬我國領土
4.完整新聞內文:
嘉義縣黃姓男子在中國大陸,與他人合資設廠生產製造農用噴霧器,為增加商品價值,將
農機張貼「台灣製造」後運回台灣,在海關被查扣、移送法辦,法官特別引用憲法指「大
陸地區係屬我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在當地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依意圖欺騙他人商
品之原產國虛偽標記罪,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本案審判程序中,特別引用中華民國憲法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
第二款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仍揭示大陸地區係屬我中
華民國之固有領土。
同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
,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
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
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因此「行為地」、「結果地」 有其一在大陸地區者,都
應受我國法律處罰。因此黃男在大陸地區做產品虛偽標記行為,適用於中華民國刑法。
判決書指出,黃去年將大陸生產3297台農用噴霧機、紙箱外張貼「台灣製造」,分三次運
抵台灣高雄小港出關時被發現,高雄調查站報請嘉義地檢署偵查起訴;51歲黃男坦承犯行
,法官認定黃與大陸台州浙信公司股東為共同正犯,共虛偽標示3297台農用噴霧器「台灣
製造」,讓消費者誤認其販售農用噴霧器為台灣製造,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
罰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08924
6.備註:
法官特別引用憲法指「大陸地區係屬我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
在當地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