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11條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
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第12條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有標章者,其標章。
三、宗旨。
四、主事務所所在地。
五、組織及職權。
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
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
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
十、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一、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
十二、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
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大家注意哦
台民黨的黨章只有五個章節
關於政黨法第12條規定應載明的第六點
沒寫完整
只寫到如何入黨和退黨
剩下都是語焉不詳
活該死好
而且他自己的黨章有寫
如果黨員超過一千人得召開黨員大會修改章程辦法
現在變成這樣
肯定有人偷懶得過且過想混過才導致目前囧景
當時偷懶寫完整的人
現在該抓去打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