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說明一下好了,
《建築法》第2條已經明定縣市政府為主管建築機關,因此大巨蛋的建築許可,能不能發
照,依法就是臺北市政府應辦理事項。
唯一跟內政部有關的是,遠雄針對大巨蛋提出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這須通過
內政部授權的評定機構「台灣建築中心」審查。核發認可通知書後,仍應依《建築法》規
定,由起造人遠雄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建照變更設計。至於變更設計是否涉及應通過環境影
響差異的審查、都市設計審議部分,則須另由台北市政府自行審酌確認。
大巨蛋得否復工,除涉及上頭提到的程序外,是否具備復工條件,還必須要檢視停工的理
由,這些也都是臺北市政府的權責。
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是大巨蛋各項建築審查的主管機關,在防火性能審查後,現在內政
部根本無法插手,所以柯市長才會說他核准的,他負責!
備註:想推鍋給內政部的大概要失望了,開放推文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