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苗博雅:KMT、TMD立委有帶大腦上班嗎?

作者: Pocketsun   2020-07-18 18:50:17
※ 引述《yataiml001 (隨心)》之銘言:
: 苗博雅看到KMT、TMD立委的行為,點出了一個重要問題:
: 立委沒參與表決,會影響後續聲請釋憲的資格
:
: 並質疑大一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憲政常識,難道國民黨、民眾黨的立委不知道?
: 畢竟身為一個納稅人,阿苗也很想知道這樣的人事同意權審查是否合憲。
: 國民黨、民眾黨立委放棄投票,連帶影響自己聲請釋憲的資格,有帶大腦上班嗎?
:
: 身為納稅人的阿苗很生氣,人民為什麼要浪費稅金給你們演這種無腦的戲!
:
: https://i.imgur.com/TfZ3Vot.png
: 心得:
: 這個問題還真的滿嚴重的,
: 看來在野黨直接把自己的最後一條路封死了,
: 鬧到該質詢的沒質詢、該投票的沒投票,現在連釋憲也沒法做了。
: KMT跟TMD在立法院是在哈囉?
關於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所生爭議是否可以聲請大法官
釋憲可分為標的與聲請管道兩個部分討論。輿論就前者的討論甚少,
但對後者則有以台北市議員苗博雅為首的意見認為:「立委沒參
與表決,會影響後續聲請釋憲的資格。大一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
憲政常識,難道國民黨、民眾黨的立委不知道?」這個意見頗有
誤解,有必要澄清。
就標的的問題,釋憲史上曾有前例:釋字第632號解釋即是以立法
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不)作為為違憲審查客體。該次釋憲的原
因事實是:第三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2005年
1月31日屆滿,因此陳水扁總統於2004年12月20日以咨文向立法院
提名張建邦等29人為第4屆監察委員,但這份名單遭到在野黨杯葛,
利用立法院程序委員議事程序,屢次阻擋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
立法院院會審查。因此立法委員賴清德等89人向大法官提出釋憲
聲請。
儘管大法官在是否應受理聲請有不同意見,例如彭鳳至、余雪明
及許玉秀大法官認為,立法法院程序委員會之決議行為,非屬於
憲法解釋或一般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審查之範圍,自亦非三分之
一以上之立法委員所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余雪明大法官尚認為人
事同意權的爭議屬政治問題,應不受理。
多數意見雖未表明受理理由,僅在解釋理由書中提及聲請符合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惟從許宗力、
廖義男大法官所提之協同意見書中,可窺見多數意見何以認為應
受理的端倪:
「憲法疑義多非憑空想像而生,乃是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
在行使職權之過程中,因本身或其他機關之具體行為(包括作為
或不作為)引發該行為是否牴觸憲法規範或如何行為始合乎憲法
規範之疑問,再適度地抽象化後,形成一般性、原則性之憲法疑
義。[...] 本院歷來作成之憲法疑義解釋均為特定時空背景下之
產物,蓋憲法疑義多非憑空想像而生,乃是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
在行使職權之過程中,因本身或其他機關之具體行為(包括作為
或不作為)引發該行為是否牴觸憲法規範或如何行為始合乎憲法
規範之疑問,再適度地抽象化後,形成一般性、原則性之憲法疑
義。[...] 由於憲法疑義係在各級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之具
體過程中產生,且為個案爭議抽象化後之結果。當本院對聲請解
釋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作成一般性、原則性之闡釋時,其實已無可
避免地就相關具體行為之合憲與否作出評價,僅在行文慣例上,
為謹守抽象解釋之精神,本院不必然會直接指明該具體行為有無
牴觸憲法。鑑此,倘以聲請意旨涉及對具體行為違憲之指摘
(在本件中,乃指摘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運作違憲),即認其尚非
應予受理之憲法疑義,恐非的論」。
而就聲請是否會有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要件的情形,
則須從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之不受理決議嚴格解釋大審法第5條
第1項第3款之「行使職權」說起。在大法官第1476次不受理決議前,
大法官對聲請人數是否滿三分之一之立法委員之認定,與德國聯
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項所謂「抽象規範審查」
(abstrakte Normenkontrolle)-也就是聯邦眾議院四分之一之
議員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訟-的解釋一致,是採取寬鬆的
形式認定。
惟在該不受理決議中則一改過去標準,反以:「聲請人38人中之1位
立法委員並未參與系爭預算 [...] 在系爭二讀程序之任一表決,
其既未行使職權,即不得計入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聲請人
人數」,以及「原或曾持反對立場之立法委員,如於最後表決議案
時,改投票支持議案之通過,而成為多數,自不得再以少數立法
委員之地位聲請解釋,否則亦有違上述少數保護之立法意旨」為
由,認為聲請人不滿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從而作成不受理
之決議。質言之,在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之不受理決議中,多數
大法官是以立委「有無參與表決」及「其主張是否經表決而未果」
來決定提出釋憲聲請之立委有否「行使職權」。
然而這樣的見解引發極大的爭議,因為這不僅是大法官在決定
是否受理聲請時,深入詳查每位作為聲請人的立委就聲請案件
如何行使其表決權,甚至不許允立委改變其過去的見解(無論是
原先支持改為反對,或是原先反對爾後變為支持)。其後,湯德宗
大法官也於對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監察院提出的不當
黨產釋憲案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中,強烈批評這次的不受理決議,
並指出:「除非多數大法官從善如流,改過不憚,即時變更該不
受理決議所創設之標準,今後少數黨立委聲請解釋法律違憲,欲
獲『受理』之機會要屬渺茫!準此新標準,廣獲各界肯定之前揭
本院釋499號解釋當初將無法受理,遑論作成解釋!」
所幸到了釋字第781號解釋,大法官再度放寬為大法官第1476次
會議之不受理決議所限縮的聲請門檻,認為:「查聲請人於立法院
就系爭條例修正案之二讀審議程序完成時,於議場公開表示:
『錯誤年改!拒絕背書!』後,反對就系爭條例修正案進行三讀
審議程序未果,繼而未出席該審議程序 [...],得認聲請人38人
(按為行為時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為不贊成多數立法委員所
通過系爭條例修正案之少數立法委員。其等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
決通過之系爭條例上開規定內容有違憲疑義,於系爭條例通過並
經總統公布生效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受理。」換句話說,不再堅持以「有無
參與表決」及「主張是否經表決未果」來計算聲請釋憲的立委人
數。換句話說,大法官最新的標準是,只要能認定聲請立委有
「反對立法院特定(不)作為」的意思即可。
這樣經過再次放寬的標準也可在大法官過去審理立法院拒不行使
監察院人事同意權之釋字第632號中看出其道理。過去在野黨立委
利用議事程序阻止監委人事案進入院會審議,當然更無表決,
若以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的嚴格標準,被阻擋投票的
立委當不能聲請釋憲。然如此一來豈非只要能阻擋表決,就可阻絕
少數立委聲請釋憲的機會!
苗博雅的意見不僅與現行釋憲實務不合,也不合理,更與外國憲法
訴訟法的學理與實務有南轅北轍。希望好國民們能擦亮眼睛,不要
再受政客欺騙了。
作者: flavorBZ (愛BZ)   2019-07-18 18:50:00
剩民進黨有帶大腦的意思
作者: fanta912 (FANTA)   2020-07-18 18:52:00
會騙人的政客… 怎麼讓我想到自稱政壇蝨子的
作者: Marino (馬利諾)   2020-07-18 18:53:00
反正柯黨在兩岸一家親的指導原院下做事就對了
作者: nttc (夏天,快到囉~)   2020-07-18 18:53:00
喔喔,到處都有綠蟑螂搶著護航
作者: Sturmvogel (fire)   2020-07-18 18:54:00
有帶纜叫上班
作者: fanta912 (FANTA)   2020-07-18 18:54:00
我柯P最誠實,中國官員素質高
作者: PFblue (自動PO文外掛機)   2020-07-18 18:56:00
可不可以排一下版
作者: tim32142000 (許B)   2020-07-18 19:00:00
文章好認真,是你本人寫的嗎?
作者: alex10282 (豆格)   2020-07-18 19:01:00
你竟然會跟被手機詐騙的貨色認真
作者: mnb1234   2020-07-18 19:01:00
其實不管你說的還是苗說的,沒人看也沒人懂主要目的達到就好了
作者: kiddking (知道的)   2020-07-18 19:10:00
樓上你沒看不代表大家沒看,認真解釋給推。
作者: intotheman (花草盒子)   2020-07-18 19:21:00
被詐騙的雅
作者: EddiePENG (彭魚厭)   2020-07-18 19:36:00
作者: stvc (stvc)   2020-07-18 19:46:00
先放話先贏,配合綠畜霉體洗個幾十篇,民主之恥
作者: tengerinedog (橘子狗)   2020-07-18 19:58:00
小綠出來秀下限,我們的代議士不懂ubike還車、被低級詐騙術騙,最會的是上網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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