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wnob (qwnob)
2020-07-21 23:40:30※ 引述《Peronaaaaa (Perona)》之銘言:
: 巨鷗科技小檔案:
: 資本額:3,000萬
: 員工數:70人(持續成長中)
: 關係企業:跨界策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9090206)、魔方數位有限公司(53293878)
: 巨鷗科技是一家專承包政府標案的公司,詳見開放政府標案網站:
: http://pcc.mlwmlw.org/merchants/12898070
: 懶人包:
: 巨鷗科技未依照勞基法規範給付加班費。在我提出異議,與人資、主管、高層長官未達共
: 識後,我自請離職。離職時遭到逼迫簽署「自請離職人聲明書」,聲明絕對不會公開評論
: 該公司,否則罰伍百萬元,歷經爭論後我並沒有簽該條款。
: 接著,我在狄卡(Dcard)發表文章記錄面試、入職到離職的經過,句句中立屬實(原文
: 附在本段之後),然後,小妹我本人就收到律師函了唷怕爆,說請刪文喔否則要告人家毀
: 謗啦,嗚嗚!
: 目前進度:
: Dcard同時收到律師的「舉報」與函文,現已把文章撤下,(Dcard表示不會涉入我與舉報
: 人的糾紛,但還是把文章撤下了,我很困惑餒)
: 針對文章,我已回信Dcard請求恢復貼文;針對律師信,我堅持我的立場並無不實之評論
: ,所以我本人不會畏懼任何司法驗證,並已尋求我居住地的議員服務處提供法律協助;針
: 對巨鷗科技違反勞基法,我已函請台中市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並懇請市議員共同關注與
: 監督。
: ——-
: 四、離職前,離職單、聲明書、競業條款別亂簽
: ***
: 一、本人已完成所有業務交接,其中並無隱匿不實或毀損相關資料,日後公司如有不明之
: 處,本人定配合說明。
: 二、本人了解工作合約之「智慧財產權、競業禁止暨營業秘密同意書」內容,並保證遵守
: 相關規定,如造成公司損失,將罰伍佰萬元。
: 三、本人已了解離職後亦不得於網路、論壇、報章雜誌、投書或其他公開討論空間發表不
: 實言論,評論有關公司制度、職務、薪資內容。如有違反,經公司查證屬實,應賠償公司
: 伍佰萬元,並應刪除言論,發表道歉啟事。
: ***
: 總結:
: ※面試時,能問的盡量問,邊問邊觀察
: ※入職後,公司與你,互相試用,請審慎評估
: ※離職前,簽名很值錢,把每個簽名當成簽本票
: 目前已領取金額正確的本薪與加班費,上述陳述以人格擔保且留有書面證據可佐證,並已
: 向相關單位申請勞動檢查。
上列引文有刪減,完整文章請看原文。
其實原PO的情況可在自願離職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請求資遣費,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