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白錫鏗
3.完整新聞標題:
3歲兒被車撞癱瘓 母負7成過失責任、肇事者僅負3成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23345?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南投縣民洪姓女子,5年前駕車載3歲兒子至草屯鎮佑民醫院停車場,洪女在取車內衣物,兒子在車旁等候,遭李姓老師駕車撞倒在地後輾壓、拖行,致男童頭部受重創,幾近癱瘓,洪女請求損害賠償,二審法官認洪女應負7成過失責任,李姓老師負3成過失責任,判決李賠償被害人家屬653萬餘元,扣除被害人已領取強制汽車保險金220萬,李還要賠433萬餘元。
洪女請求損害賠償,指出李姓老師於2015年10月6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駛入南投縣草屯鎮佑民醫院的停車場,適洪女帶3歲兒子阿雄(化名)於停車場內剛停好車,欲前往佑民醫院牙科就醫。
她正自其所駕駛自小客車拿取衣物,兒子阿雄站於車旁等候時,李駕駛自小客車竟先以車頭碰撞阿雄倒地後,再予以輾壓、拖行,致阿雄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出血、頭部顱底骨折等,雖經急救診治及多次手術,仍因腦部嚴重創傷出血、陷於幾近癱瘓等身心障礙之重大傷害,並經核發第7類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迄今生活無法自理。
肇事的李姓老師被刑事庭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被害男童的父母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李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4172萬餘元。
李姓老師辯稱男童自其母親洪女車輛停放處,奔跑至車道中之移動過程,均處於他前方視線範圍之外,絕非他所得知曉,強調洪女疏未注意,對於兒奔跑衝入車道未能及時發現,予以制止,洪女的過失行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過失比例較大。
二審法官認李姓老師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左方、前方的車前狀況,致未能發現男童阿雄由左側進入車道,而仍繼續駕車前進,致撞擊男童並輾壓,駕駛行為自有過失。
合議庭審酌,事發地點為停車場車道,李車速不可能太快,對於男童阿雄自車旁突然竄出立於車道上突發事件,實難對李注意義務為過度苛責,故洪女疏於照顧兒子,致阿雄獨自立於車道上,應為本件肇事之主要原因。因此,認定洪女應負過失責任7成、李負3成過失責任,始為合理。
台中高分院判決李姓老師賠償被害男童及被害人家屬共新台幣653萬餘元,扣除被害人已領取強制汽車保險金220萬,李還要賠433萬餘元。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