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自由
記者署名:張瑞禎
新聞標題:40歲單親爸假冒男大生上網泡妞 失身少女袒護「有一點喜歡他」
新聞內容: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40歲陳姓男子在網路上用假名,自稱是大學一年級男學
生
,結交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趁少女到補習班途中,將少女載到汽車旅館發生3次性關係
,
還要求少女自拍猥褻照片給他觀賞,被少女的父親發現提告,法院審理時,少女作證袒護
陳
男,指陳男稱呼她「老婆、寶貝」感覺像是男友,「有一點喜歡他」,陳男雖坦承犯行,
但
60萬元賠償金卻分文未付,法院認為他雖沒有違背少女意思,但卻是用欺騙手法,且犯後
態
度不佳,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罪名,判處徒刑5年。
判決書指出,陳男大學肄業(案發時並無就讀大學)、已離婚,從事水電空調,是育有2
名
子女的單親爸爸,前年10月間,他用假名在LINE上認識少女,還自稱是就讀大學一年級的
大
學生,讓少女深有好感,同年10月底,他駕駛汽車,趁少女放學之後,到補習班的途中,
3
度將少女載到汽車旅館內,這段期間,還教唆少女自拍猥褻裸照,傳送給他觀賞收藏,少
女
的父親於同年11月,察覺女兒怪異而得知此事提告。
彰化地院一審時,少女作證說,她與陳男交往時,陳男像她的男朋友,稱呼她為寶貝或老
婆
,「有一點喜歡他」,陳男雖坦承犯行,卻又說他沒有與對方和解,主因並非沒有誠意,
而
是少女的父母開出的賠償金額太高,彰化地院痛斥他,40歲卻冒充大學生,欺騙年幼無知
的
少女,對少女身心及人格發展有不利影響,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製造少年為猥褻行
為
之電子訊號罪,判處徒刑5年。
陳男上訴二審,宣稱自己是單親父親,因對方要求的金額太高,無法達成和解,並非他無
誠
意和解,聲明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減刑,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陳男
欺
騙少女而發生性行為,這些行徑豈有值得憫恕之處?另外,此案已由彰化地院一審判決賠
償
60萬元,陳男分文未付,卻徒空言自稱有和解誠意,據此駁回上訴,維持5年原判,可再
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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