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on105 (@@)
2020-07-24 09:03:091.媒體來源:
UDN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曾健祐
3.完整新聞標題:
糗!檢察官算錯少女年紀 年滿16歲嘿咻險讓男友吃重罪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地檢署偵辦一起兒少性侵案,檢察官卻將被害少女年齡計算錯誤,以劉姓男子對14歲
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罪嫌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幸法官發現該名少女明明
「已滿16歲」,不構成該罪要件,等於劉行為不罰判無罪;桃園地檢表示,會提醒檢察官
謹慎計算年紀,避免錯誤。
桃園地檢表示,目前尚未收受判決,待檢察官收受判決後會審慎斟酌處理,也同時提醒檢
察官對於法律年齡之計算,應採實足年齡,並依周年計算法,謹慎計算,避免發生錯誤。
有司法官指出,該案很明顯就是承辦檢察官算錯被害人年紀,以至於錯誤引用法條起訴,
案件送審法院後,公訴檢察官蒞庭也沒發現,未能即時回報、聲請撤回起訴,才導致一連
串烏龍,雖最後經法院一審判無罪,但恐有影響當事人權益疑慮。
檢方起訴指出,劉男和少女(2000年5月生)為男女朋友,劉2016年9月4日未違反她意願
在住家性交,後來少女的學校發現報案,警方依相關證詞等依強制性交罪嫌將劉送辦;劉
堅稱雙方合意,另少女經傳喚未到庭,檢方偵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嫌將
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受理後發現,少女案發時明明已年滿16歲,明顯不構成該罪要件,認為不宜以簡
易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劉也坦承當時和少女合意性交,和對方在警詢證述的時間相符
。
判決指出,刑法227條第3項是以被害人年齡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處罰要件,本案少女
2000年5月生,最遲於2016年6月1日就已年滿16歲,既然少女已滿16歲,劉又未違反她意
願,客觀上劉的行為不在227條規定適用範圍,且其行為未有處罰規定,判處劉無罪,可
上訴。
律師林富貴解釋,刑法227條分別規定對14歲以下之人、對14歲以上未滿16之人性交,可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7年以下徒刑,至於年滿16歲未違反意願性交雖無刑事責任,但
視個案也可能衍生略誘罪嫌疑,另父母也可主張親權受害,對被告提民事求償。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26155
作者:
highyes (pat)
2019-07-24 09:03:00有嫩鮑幹 羨慕噓
作者:
syldsk (Iluvia)
2020-07-24 09:04:00媽的父權法官嘔嘔嘔嘔嘔嘔嘔嘔
作者: abaddon (abaddon) 2020-07-24 09:04:00
笑死,連國小數學不會,還要花勞工的納稅金養這群廢物,
作者:
Yuwuen (遊玩)
2020-07-24 09:04:00靠杯喔 一堆人蛋糕蠟燭還不是都拿18歲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0-07-24 09:05:00文組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20-07-24 09:06:00
累了
作者:
bamama56 (bamama)
2020-07-24 09:08:00檢察官在衝業績喔
作者: Hohenzollern 2020-07-24 09:09:00
法官一定很幹 檢查官不會算術浪費一堆時間
作者:
www8787 (進擊derLoser®)
2020-07-24 09:10:00檢官用只計年不算月辣 2016-2000要過2017才算年滿16 董?
文組不意外...不過有些真的滿白癡會相信虛歲= =
作者: wryyyyyyyy (蜥蜴長老) 2020-07-24 09:15:00
學店理組抓到機會又自慰高潮了 可悲
作者: zixiwie 2020-07-24 09:31:00
這算數到底有多糟
作者:
ilohoo (ilohoo)
2020-07-24 09:38:00減法都不會…真的不行 總算出現智商比記者低的職業了
作者: hzs6111 (hu6111) 2020-07-24 09:47:00
檢察官忌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