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算錯少女年齡 男友冤被訴
2020-07-24 00:40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26858
劉姓男子與十六歲女高中生發生性行為,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算錯少女年齡,依與十四
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法院發現少女明明滿十六歲,不構
成該罪,判劉無罪,可上訴。桃園地檢署承認錯誤,檢察官收到判決後會審慎處理。
資深司法官說,該案承辦檢察官算錯被害人年紀,以致錯誤引用法條起訴,法院審理時公
訴檢察官也未即時回報、聲請撤回起訴,導致一連串烏龍;雖經法院發現判無罪,但已影
響當事人權益。
起訴指出,劉姓男子和少女(二○○○年五月生)為男女朋友,二○一六年九月四日,劉
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性交,學校後來發現報案,警方依強制性交罪嫌送辦;檢方偵查時,
劉堅稱雙方合意,檢方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劉,聲請簡易判決。
桃園地院受理發現,少女在案發時已滿十六歲,明顯不構成該罪要件,且不宜簡易判決,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劉坦承二人合意性交,和警詢證述相符。
法官認為,刑法二二七條第三項是以被害人年齡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為處罰要件,少
女已滿十六歲,劉又未違反意願,行為不在該法適用範圍,也未有處罰規定,判劉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