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3
原來新聞提到爸爸沒過測謊報告,但法院不採測謊報告
就來聊聊測謊
先講結論,測謊報告本身雖是科學證據,卻也不完全正確
我國實務上其實是很常用,也可以說濫用測謊
可能有人想,測謊報告不就是科學的產物
怎麼可能會有錯呢,一定是法律人恐龍啦
但事實上測謊報告受到人為影響非常大
記得之前課堂上老師請了一位法醫來主要講測謊
這位法醫來頭不小,也有美國測謊協會的證書
藉由在受測人身上裝偵測器,同步在電腦上記錄其身體資訊的指數
實際測試時 的確在說謊的地方會有波動
但是,測謊報告是可以由測謊員控制結果的
例如在某個問題突然大聲講出,就算不是說謊也會有說謊的結果(波動)
其他諸如問題的設計、先告知他問題、受測試的環境、那個人的心理狀況等等
有太多因素會影響測謊報告的可信度
所以你說,測謊報告真的可信嗎?
實際上,有很多冤案都是因僅相信測謊報告造成的
最著名的就是江國慶案
也因為如此,我國法院在採用測謊報告也提出一些標準
諸如(92台上2282)
(1)受測人同意(2)測謊員專業訓練有經驗(3)測謊儀器良好(4)受測人身心良好正常
(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外力干擾
意思是要符合這麼多條件,才能使用測謊報告作為證據
就連之前監察院也提出一個測謊鑑定的違失的調查報告
另外測謊也有違反"不自證己罪"的疑慮
就是電影內很帥的那句你有權保持緘默,否則你說的話可能作為法庭上對你的不利證據
簡單來說,就是禁止國家強迫任何人積極協助訴追自己的犯罪
如果在違反被告意願情形下測謊
是透過被告無法控制的身體資訊,訴追自己的犯罪,是違反不自證己罪的
這也是為甚麼前面說法院認為要有"受測人同意"的條件
更不用說鑑定報告兼有被告自白跟機關鑑定的性質
甚至審判時鑑定人還不用到場等等問題
所以說,測謊報告作為定被告有罪的證據
問題是非常多且受到質疑的
外國案例上,德國原則上禁止任何型態的測謊,侵害人格自由
因為會影響被告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自由
更不用說可以出現在審判庭作為證據
美國大多數各州雖然不禁止測謊
但也禁止測謊結果提出於審判庭
只能做為偵查中偵辦案件參考
(參考洗澡熊,刑事訴訟法)
另外法務部也要提出修法,明文禁止測謊報告作為證據
頂多作為偵查中案件的參考
也是法治上的一大進步
這也是應該要做改革方向
另外本案法院不採測謊報告
另外是證明度跟比你想像還要不自由的自由心證問題
有空再談吧
給直接End的人
1.測謊報告受人為影響很大,可信度受質疑
2.測謊有違反不自證己罪疑慮
3.外國法上多禁止測謊作為證據
4.我國也朝禁止測謊的方向修法
大guy4這樣
先來去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