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餐安
有人去武嶺擺攤被依
國家公園法第13條1項8款之規定
驅離
第 13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所以是國家不禁止
這種金錢交易的商業行為
人家武嶺就可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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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7spc.gov.tw/btln9/index.php?catid=175&cid=1&id=1365&action=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