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已將「監察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個人、私法人
或私人團體,若拒絕調查,最重可按次開罰五十萬元,直到接受調查。」
監察院可以明目張膽地隨意監察一般民眾以及各中小企業等團體,請問這具有法律效力嗎
?不會違憲?
再來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幹啥的
「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涉及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案件,及各級政府機關違反
國際人權公約,或私人團體對原住民族、移工、婦幼、身心障礙者等弱勢的重大歧視案件
。」
處理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案件,幹你媽的這不是警察檢察官法官在做的事?你
來湊一腳幹嘛?還無憑無據就可以要求對方調查不得拒絕?你他媽的東廠錦衣衛呀?
看起來不只是促轉會是東廠,現在連監察院都要變東廠,哪裡還可以辦黨證呀?我不想被
坐黑牢呀
※ 引述《lukcat (LagCat)》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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