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吳政峰
3.完整新聞標題:
士兵賴床不參加早點名 被叫醒爆氣竟棒打上官
4.完整新聞內文:
空軍二戰聯隊基勤中隊鄭姓中士,2019年底協助值星官實施早點名,不見李姓士兵前來集
合,親自到李男的寢室叫人,沒想到賴床的李男有起床氣,竟持球棒痛打鄭男,被依違反
陸海空軍刑法判拘59日。軍方認為「以下犯上」卻獲輕判,損及軍紀,委請檢察官上訴,
但高等法院指鄭男只是「上官」,不是「長官」,認定原判決無誤,駁回其訴,可上訴。
李男2018年6月1日入伍(案後今年1月1日退伍),為「勤支分隊」志願役上等兵行政兵,
2019年12月間,同中隊「偵消分隊」志願役鄭姓中士化學士,協助值星官實施部隊早點名
及任務分配勤務時,發現李男因賴床而集合未到,指示其他官兵至寢室喚醒李男未果,親
至寢室要求李男儘快起床。
李男經過喚醒仍未確實下床,反覆數次後,鄭男遂出言斥責,未料李男竟心生不滿,抄起
一旁的球棒1支(未扣案),在寢室前朝鄭男頭部揮擊,鄭男以左手臂抵擋,李仍持續攻
擊,導致鄭的左手肘挫傷,直到拾起路旁木棍阻擋,才未再受其他傷害。
依照陸海空軍刑法規定,「長官」指的是命令權或職務在上的軍官、士官;而「上官」,
則是長官以外、官階在上的軍官、士官,該法第8條定有明文。對「長官」及「上官」施
強暴、脅迫或恐嚇,罪刑相差極大,前者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為3年以下有
期徒刑。
新竹地院認為,鄭男雖然官階較高,但與李男無直觸上的上下隸屬關係,並非長官,而是
上官,考量兩人已和解,輕判59日。
結果震驚軍方,質疑「以下犯上」若輕判,將嚴重影響軍紀,導致軍中服從觀念蕩然無存
,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提出其他雷同案例最少判刑3月佐證,委請檢察官上訴。
但高院指出,判刑3月的案子是被害人具狀表明「不願意」原諒被告,但本案李男事後與
鄭男和解,賠償慰撫金,公開道歉,獲得原諒、自願退伍,兩案脈絡不同,且軍方日後可
以拿本案當作宣教案例。
高院表示,另有其他侮辱上官的案件判拘30日,本案傷害上官量處59日,已有刑度輕重之
別,且考量鄭男當時情緒上來,先嗆「出來單挑」,才導致李男失控攻擊,事出有因。
綜上,高院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過輕、不當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上訴為無理由,決議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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