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其實真的很吵不管他是不是笑氣
不管她聲音是不是真的很大
只要有三個鄰居同時舉報他很吵
警察就可以到場開罰單喔
當然這是我聽說過的警察說法
以下有律師問與答可以參考
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358
重點節錄
然而,最近收到網友提問,說報警後警方到場卻告知報警者說要有「3戶」以上向
警方檢舉,否則警方無法處罰,讓他大呼不可思議,特別來詢問警方的說法是否正確。
警察機關處理噪音擾鄰案件的法源,主要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問題是什麼叫做「公眾」
安寧呢?顧名思義,如果只影響到1個人,那就不會是所謂的「公眾」,因此,有部分警
察機關在解釋「公眾安寧」的時候,引用刑法上規範公然侮辱罪、公然賭博罪中「公然」
必須是3人以上在場的觀念,而告訴民眾必須要有「3戶」以上檢舉,他們才能按照社會秩
序維護法處罰,但其實社會秩序維護法並沒有如此規定。
實務上,法院對於這個法條要件已有不同解釋,認為「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
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也屬於妨害公眾安寧,就可以用這條裁罰。
所以下次檢舉鄰居噪音,如果還遇到警方提出「3戶說」,請放心地向警察說,這
個說法過時了,這邊至少有2人被驚擾,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