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dVfHYWDd7MA
今天想要去吃火雞肉飯
剛好這家在50嵐旁邊
為了停車我只得多開一段路
停在廟口再走過來
沒想到警察大大為了買50嵐
居然停在違規停車後面跟著下去買
整排的違規你不處理
所以那杯飲料到底多好喝?
連巡邏燈都沒開真棒
我本來想走回來拍照
無奈走還沒到警車就開走了
想當然那些違規停車的還是在
Q:
警察人員執勤時,
哪些情形可以啟用警示或
或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
A:
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
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台灣交通環境的問題
我們還得靠這些警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