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開媽媽的車狂飆時速176公里 吊牌3個月求情也沒用
聯合報 / 記者范榮達/苗栗即時報導
一輛轎車今年元旦在國道3號新竹縣寶山鄉路段,狂飆時速176公里遭舉發裁罰,車主周姓
女子認為是兒子開的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卻影響她的生計,提起行政訴訟求情,苗
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周女其情可憫,但難據以免責或改罰,判決駁回周女之訴。
國道6隊警員今年1月1日下午1點10分在國道3號南下97.8公里處,以雷射測速照相系統,
採證到登記周女名下的轎車,車行時速176公里,路段最高速限110公里,超速66公里,國
道警方舉發,新竹監理所苗栗監理站裁罰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罰鍰1萬2000元,記違規點
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周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原本違規受罰是天經地義之事,但車子雖是她名下,兒子
需要用車借去開,豈知兒子不守交通規則,犯下如此危險的事,請法官原諒她教導不周,
本應依法繳扣牌照,只是這輛轎車是她上班必備交通工具,若沒有車子,便無法上班,生
計也就沒有了。
她說,本來她一直都是上早班,騎車還勉強可以,怎奈因疫情關係,都改上晚班,山路沒
有路燈,晚上都要經過崎嶇的道路,下雨天樹枝落葉寸步難行,懇請法官明查,給她一個
糊口的機會,不是懇求不罰,而是能不能有其他的代替方案?求職不易,她還要繳貸款,
真的不能沒有工作。
新竹監理所答辯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扣汽車牌照的對象是「違規之汽車牌照」,
並沒有違規汽車駕駛人應與汽車所有人同一人的限制,周女容任兒子開車,時速176公里
、超速66公里,無視交通規則、行車安全,未善盡管理責任,交通安全的重要公益下,應
負起行政處罰責任。
判決書指出,周女所有車子嚴重違規超速屬實,法定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乃為羈束處分
,新竹監理所並無裁量空間,是否立法過於嚴苛,屬立法政策問題,也非法院所能置喙,
周女的主張依法無據,法院也無任何裁量免罰餘地,因此周女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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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 重機還想上國道?
# 上國道就是想飆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