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總則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所以必須是"性器"也就是屌,進入他人性器,即女生的膣屄、肛門或是口腔,
或是男性的肛門、口腔,有接合行為才算是"性交"
第二項則是用類似假屌、棍子等等非自然人之性器,進入他人膣屄、口腔,或
是肛門,才算性交。
所以必須要有兩要件,一.性器、其他身體部位或其他異物,二.進入膣屄、肛
門或是口腔。
所以打奶砲、打手槍、或是用腳幫你磨出來,都不算是"性交",不會被定義為
強制性交罪。所以各位老司機有沒有很興奮?記得以後去喝茶不要承認有上述
行為就不會被定罪喔!
不知道打奶砲打手槍為什麼不算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