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裡面大部分內容是複製貼上的
其中非常簡約的片段大概是站長自己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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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po和另一個案例(同IP不同帳號共用額度)來看
站方的邏輯是把同IP或同證號視為一個單位
同證號的部份很好理解
同ip要擋是因為fb帳號可以簡單、大量取得
問題是
這樣的違約情形本來就是可以自動避免的
如果身分證綁定帳號
根本不就不會發生原po證號給別人使用的情形
也不需要去抓同ip使用者
因為在正常情況下
一個人沒辦法低成本取得大量身分證字號
更何況
包括享有免費額度的單位為何?
以及什麼是一個人登入了兩個帳號?
還有代替別人送件的行為是什麼?
這些內容都沒有詳細的解釋和定義
網站沒寫好
寫這種鳥到爆的合約內容
再援引不適用的法條來嚇人
這是要談什麼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