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的確看刑法和貪汙治罪條例
: 刑法第 271 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 元以下罰金:
: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這兩條的差別只有殺人罪多個死刑
: 更何況像酒駕之類的常常用過失致死這條
: 刑法第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在台灣貪汙的確比酒駕致死嚴重沒錯喔
貪污刑罰的確比酒駕致死重沒錯
但刑法185-3明明就有加重結果犯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哪來的酒駕致死用第276條的過失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