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2020年8月7日
2.記者署名: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無期徒刑假釋後酒駕面臨回籠 最高法院停審聲請釋憲
4.完整新聞內文:
1995年高職夜校生羅敏曜持刀尋仇,卻認錯人而誤殺死2名學生,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假
釋出獄後,2017年又因酒駕被判刑2月,面臨撤銷假釋重新回籠服刑,他聲明異議被駁回,
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院認為刑法78條的撤銷假釋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比
例原則的疑慮,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無獨有偶,另有2件類似案例,最近也獲最高院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高雄市男子陳皇賓1
997年與3男連續搶銀樓,被依懲治盜匪條例案判無期徒刑確定,2012年假釋出獄,2015年發
生車禍撞傷人而肇事逃逸,被判刑1年1月,同樣也被撤銷假釋,回牢服25年殘刑。
男子姜錦輝1988年也因觸犯懲治盜匪條例,被判無期徒刑,2001年假釋,2004年在網路張貼
色情交易訊息,被依當時的兒少性交易條例判刑3月,也遭撤銷假釋,重回監獄服前案殘刑
。
3人案件不同,但異議理由多為主張自己假釋後一心復歸社會,只因一時失慮或過失而犯下
本刑不重的輕罪,是否就該被視為「未能惕勵自新而更犯罪者」而撤銷假釋,恐有違反憲法
的「罪刑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且懲治盜匪條例是戒嚴時代的法令。
3人的抗告案雖停審,但不影響原本的撤銷假釋處分,矯正署仍可繼續執行。但監獄行刑法
修法已於今年7月15日生效實施,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的受刑人,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
濟,不再由普通法院管轄,意即日後此類案件改由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刑四庭認為,由於刑法第78條的撤銷假釋規定文義很明確,難以在文義範圍的操作
下獲致合憲判斷,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與比例原則的疑義,
因此聲請釋憲,釋憲之前停止審判。
在制度面上,行政院今年5月已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草案修正刑法78、79
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除了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被判6月以上有期徒刑者,維持原規
定,但增訂被判6月以下者,法院可以裁量是否撤銷假釋,以強化受假釋人繼續配合戒癮治
療、更生輔導等觀護處遇,以降低再犯,符合比例原則。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52855
6.備註:
這3人判處無期徒刑後 13-16年後全部都假釋出獄了 現在連無期徒刑假釋犯被撤銷假釋也
講比例原則 鬼島無期徒刑是拿來嚇人的
37m37m現在連殺人也要殺的夠多才能判死刑 這也算是比例原則吧
台灣講的人權 在犯罪者身上是發揮的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