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子台南地院外撞死妻子和律師判死刑 更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20-08-07 16:26:59
※ 引述《ioupoiu (他媽的噁心甲)》之銘言:
: 這是不是重重打臉酸民
: 說撞死法律人才會判死刑
: 你看看這不是判無期徒刑了嗎?
: 酸民再酸啊
: 撞死法律人也不會判死好嗎
你應該不知道之前為什麼被酸吼
之前為什麼被酸 不單是因為判死
而是一審判決書 直接寫判死的原因是因為造成法綠人恐慌是兩個公約中的罪大惡極
本案被告心智正常,生活狀況並無難以承受之重大變故,
   且被害人等正準備離開本院,並無對被告挑釁或刺激之情
   況下,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調解程序中對被害人累積之不
   滿,即因怨憤而突起殺意,以駕車衝撞、碾壓之殘暴方式
   ,在本院院區範圍內恣意殺害其前配偶李怡慧及在案發當
   日才初次見面僅係單純執行律師業務之黃政雄律師,被告
   之犯罪動機具特別可責性,犯罪手段或情節具特別殘暴性
   ,無視國家法紀、視人命如草芥,惡性至為重大。又其犯
   罪結果除剝奪被害人2人之生命外,更造成律師之恐慌、
   不安而於執行職務時有後顧之憂,對社會秩序及有賴在野
   法曹(律師)共同參與維護之法治秩序具嚴重破壞性、危
   害性。參酌被告犯後雖曾表示愧疚之意,並為抄寫佛經等
   舉動,但始終否認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並仍一再將其所
   為歸咎於被害人在調解過程中之陳述或黃政雄律師於案發
   前所為之手部動作,或以其獨力照顧子女之壓力卸責。被
   告所犯殺人犯行就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
   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為使罪責相符、刑罰相當,並彰
   顯國法尊嚴、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本院欲求其生而
   仍不可得,故檢察官請求對被告處以極刑,核屬相當,爰
   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
   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
   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
   之懲罰。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
   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或譯為「最嚴重之犯罪」),且
   符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護面臨死
   刑者權利保障條款第1條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或其
   他極端重大後果的犯罪」(intentional crimes with
   lethal or other extremely grave consequences),經
   本院依據符合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之規定進行公平審判,
   自得將死刑列為可科處之刑罰。
作者: Brown1010 (0W0)   2020-08-07 16:29:00
哈哈哈哈情節最重大,有人認識這法官嗎,雙標王欸
作者: MoWilliams (騎士總冠軍)   2020-08-07 16:30:00
判死自助餐阿
作者: kudo0930 (我最喜歡小安寶)   2020-08-07 16:30:00
哇靠,這什麼公約XD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20-08-07 16:39:00
最誇張的是連打電話報警都不算自首 超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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