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把危險駕駛的一系列犯罪行為,獨立出來重罰,而不是用公共
危險罪輕描淡寫帶過。
危險駕駛罪:酒駕、毒駕、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或攔車等。*
危險駕駛傷害罪:因危險駕駛行為致人受傷。
危險駕駛重傷害罪:因危險駕駛行為致人重傷。**
危險駕駛致死罪:因危險駕駛行為致人死亡。***
* 負擔後三項刑責者,仍需要負擔本項刑責。
** 重傷害定義比照刑法定義的重傷害罪。
*** 致死比照故意謀殺或有主觀犯意之殺人行為辦理。
民事賠償方面,需要列入受害者自事故當下至自然死亡(依照前一年
國民平均年齡計算)期間,按其事故前從事之行業或研修之領域,所能
賺取的潛在所得,全額賠償予受害者家屬,此規範亦符合比例原則。
若能成功施壓立委修法,台灣的交通安全必有極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