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 台灣在吵法律審判制度
什麼陪審制 參審制
真的可以說是吵翻天 立法過程還挑燈夜戰
然後仔細看兩種制度 根本有看沒有懂
為什麼台灣不實行一種更簡單的審判方式
就是 比武審判制
比武審判 顧名思義 就是藉由比武來審判爭端
兩造雙方 親自上陣死鬥 或雇用鬥士上陣死鬥
如果親自死鬥 就要雙方都親自死鬥
如果要雇人 就雙方都雇人
哪一方贏了 就代表他在審判中贏得勝利 他的訴求得到認可
這樣不是很簡單明瞭
比起在法庭上面一直言語辯論 辯到快要睡著
還有一審二審三審 更一審 更二審 更三審 更xxx審
比武審判可以說是簡單且直接多了
節省司法資源 這樣不是很好嗎?
為什麼台灣不實行比武審判制呢?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