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yrp (RyRp)
2020-08-12 15:32:15※ 引述《tony24334 (阿賴是你)》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yyka7qa6
: 有立委提案限縮檢舉成功的條件欸
: 是誰我就不說了,自己進去看 ,應該是蠻有價值的喔
: 這樣484皆大歡喜啊
: 以後整條馬路都是我的停車場
一、據警政署統計指出,交通違規民眾檢舉案件從 106 年至 108 年的數量
分別是 2,919,281 件、3,170,452 件、3,914,742 件,
顯見民眾檢舉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警方對於日益增多的檢舉案件須善盡查證責任,
而民眾檢舉案件增加,相對執法人員的負擔也增加,未必透過警民合作就能有效減輕
警力負擔,實有修法之必要。
二、另外,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
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有民眾得以檢舉的法源依據,
但民眾通常透過智慧型手機拍照檢舉,不同於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
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基此,民眾以手機檢舉為器材不若執法單位的器具
定時受檢,其產生誤差的疑慮容有合理懷疑性。為免過多民怨,民眾檢舉案件若非重大
交通違規,實應先給予違規者一次勸導機會,爰提出本次修法。
>>
為了不增加執法人員的負擔,所以改勸導?
勸導就不會增加執法人員的負擔?這什麼邏輯?
還是要改隔空勸導節省警力?
「陳先生,一樣是併排停車 紅線停車嗎?」
「哇 和運... 啊不警察局怎麼都知道」
「記得您的違規 是我們的榮幸」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
再犯者,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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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就更好笑了 違規還有CD時間
幫我撐七天! 星爆氣流違
以後違停你家門口 七天後你再檢舉 警察跟你說檢舉過了不舉發
你家門口變別人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