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20-08-16 11:50:20※ 引述《joshua0606 (joshua0606)》之銘言:
: ※ 引述《v929598 (游勇馳)》之銘言:
: : 法官不敢判死刑大家都已經知道了
: : 但是在刑案的判決
: : 正當防衛的要件雖然嚴格,但是有時候法官對事實認定更嚴格
: : 常常會在判決書上寫
: : 可奪下對方手上的刀刃並予以制伏
: : 可大聲喝退對方
: : 最後判防衛過當
: : (以前看過一個案子,駕駛被一群8+9持球棒砸擋風玻璃,直接撞下去也是防衛過當)
: 只看這個例子就好
: 8+9砸車玻璃
: 侵犯的是財產法益
: 駕駛開車撞
: 是直接威脅到生命法益
: 據推文說還撞了好幾次
: 這種比例原則完全失衡的情況
: 還能判正當防衛
: 法盲?
先不講來回撞這件事, 因為這明顯太over,
我們只問一個: 如果就直接撞過去, 一次,而且沒有再被包圍,
這個撞一次造成的8+9人命死傷, 台灣法官會怎麼判?
看上面這篇回文, 我們知道就是會被判防衛過當,
因為生命身體法益大於財產法益.
我只想反問: 請問中華民國法律,哪一條說正當防衛要考慮法益階級來著?
把法律秀出來!!
要有一個概念, 法律沒寫的, 就是法官依他的思想、價值觀推出來的,
就可以是人民監督的目標, 就可以拿來和社會通念、社會價值比較.
跟大家報告:法律從來沒有寫正當防衛還有這種法益位階的.
實證上法律位階論更不是真理, 反證很多,
例如竊盜罪, 侵害的只是財產法益, 為何要處罰行為人自由法益?
例如妨害名譽罪, 為何可以只罰位階比較低的罰金刑?
這種法益位階論就跟Inception一樣, 從大一刑法總則就植入大多數法官的潛意識,
也就所以當一個女人被強姦拿刀反刺時,
台灣的法官會問遍所有可能: 被害人妳啊真的沒有其他機會刺他動脈以外的地方嗎?
會要求警察只能開槍射輪胎.
想想看堡壘原則: 為何只是侵入住宅(自由法益), 屋主就可以開槍(生命身體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