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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VDqNzVH (L_TalkandCha) [ptt.cc] Re: [檢舉] Gossiping 板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97457917.A.7D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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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0 ! 8/15 steve1121 R: [檢舉] Gossiping 板主 ubcs濫權刪推文
作者 steve1121 ()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Re: [檢舉] Gossiping 板主 ubcs濫權刪推文
時間 Sat Aug 15 10:18:3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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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檢舉主文提及的三篇文章
#1 文章代碼(AID): #1VCbkeeu (Gossiping)文章消失,請小組長協助
#2 文章代碼(AID): #1VCc9PLv (Gossiping)文章消失,請小組長協助
(無板主編輯、修文記錄,且為使用者自刪)
#3 文章代碼(AID): #1VCcKVFP (Gossiping)有取得授權轉錄。
除 #2 外, #1 及 #3 皆有板主刪除推文記錄,
其刪除推文記錄之內容,均以文字、截圖等方式,
公佈本站特定使用者之姓名、就職機關(含單位、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
依據八卦板規第八條第4款
4.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如: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行為遊走於板規八公佈個人資料規定之處者,經當事人檢舉者。
及
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本案系爭
1. 板主刪除推文是否經當事人提出檢舉。
2. 違規推文公佈他人的個人資料,是否屬「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針對第 1 部份
經查八卦隱板的板務記錄,
當事人有寄信向板主群反應,對「個人資料」被公佈在八卦看板上,
自身感到不適,希望板主能協助處理。
組務認為,
就當事人去信要求板主協助處理「公佈個資」一事,
顯然當事人不同意將個資公布在八卦看板上,
板主受理此案,未有不當。
針對第 2 部份
經查「被公佈個資」來源,係當事人就職機關於公務機關網站上公佈,
就個資利用之目的,顯然當事人僅同意就職機關於業務上之合理使用。
論公務機關網站上公佈的當事人「個人資料」是否屬經本人公開?
組務認為,
當事人僅同意就職機關於業務上之合理使用,
屬就職機關取得當事人同意,並於公務機關網站上公布,
非屬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
綜前說明,
板主受理當事人檢舉,刪除不適當(有違個資法之虞)的推文,未有不當,
判定檢舉不成立,
版主群合議後,對於當事人檢舉、多次洩漏者按以下論版規論處
第八條:〔法律之規範〕
 ̄ ̄ ̄ ̄ ̄ ̄ ̄ ̄ ̄ ̄ ̄
‧ 文章有以下情事者該文退回併水桶一個月:
1.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站規。
2.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
註:此條例包含任何轉網址、原始網址之提供,或任何關鍵字影射,使一般使用
者可簡單查詢到個人資料、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等,皆違反此條例。
3.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竄改、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惟他方公佈私人資料、張貼十八禁網址、恐怖連結含病毒網址不在此限)
4.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如: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行為遊走於板規八公佈個人資料規定之處者,經當事人檢舉者。
5.違反此條板規自刪或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出者,追加水桶六個月。
八卦檢舉版已有相關判例整理於以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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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VChLFwX (Gossiping) [ptt.cc] [公告] farewell324個資事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158735.A.EA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51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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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mX1 8/11 ubcs □ [公告] farewell324個資事件
關於個資認定PTT看板警察局Board-Police亦有相關判例可循
●13622 ! 6/26 longbow2 R: [檢舉] t8754035 洩漏個資(處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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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T4py4DJ (Board-Police) [ptt.cc] Re: [檢舉] t8754035 洩?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61542404.A.35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26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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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Board-Police
標題 Re: [檢舉] t8754035 洩漏個資
時間 Wed Jun 26 17:46:4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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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754035 處罰單三張。
1.
本案係發生於2019年5月12-13日,
檢舉人於 SuperBike 板轉錄
"[新聞] 石碇居民抱怨超跑重機噪音擾人 侯友宜指"之新聞,
並於新聞下方心得欄撰寫關於加裝管子以及區間測速之內容。
被檢舉人於前開文章下方推文,內容含:
(1)張貼一連結,
點選該連結可閱讀一FB網頁頁面,
該頁面內人物旁有一人名於FB之發言,
發言內容其朋友發生車禍如何搭救云云。
而該人名即為檢舉人 elynn889 之註冊姓名,
(2)"又在假鬼假怪了,明年考試加油"
以上二內容。
檢舉人又於 SuperBike 板發表
"Re: [問題] X14或Z7選擇?"之文章,
內容係討論X14安全帽,
以及其個人發生車禍之心得。
被檢舉人於前開文章下方推文,內容含:
(1)張貼與前述連結相同之連結。
(2)"OO(檢舉人註冊姓名),看你腦袋撞的蠻嚴重的"、
"都精神分裂了,你還好嗎?"、
"祝你年年考試順利"。
為此,
檢舉人向本局檢舉被檢舉人違反本站"不得洩漏個資"之站規。
2.
對此,
本案被檢舉人稱:
其並非有權限觀看註冊資料之人,
其所張貼之OO人名是否為檢舉人其並不知情,
且依照其判斷連結內之FB文章內容,
OO應非檢舉人而係檢舉人之朋友。
另被檢舉人主張所張貼之FB截圖僅姓名,
並不算是甚麼個人資料...云云作為抗辯。
4.
惟查檢舉人之註冊資料,
被檢舉人所推文以及所附之連結,
確含檢舉人之姓名。
再觀看本案相關之檢舉人所發表之 SuperBike 板文章,
被檢舉人無緣無故推文即為:OO(檢舉人之姓名)...
依被檢舉人之整體發言,
可立刻了解被檢舉人所稱之OO即稱呼檢舉人。
(常人對他人說話,一開始稱呼對方姓名,
再接著陳述)。
而在被檢舉人之推文下方,
亦有其他使用者即beerkid會意,
推文表示"原來889叫OOO(即檢舉人註冊姓名)喔"。
由此,
本局觀整體脈絡及依一般人智識認為,
被檢舉人在檢舉人下方無緣無故推出一人名,
以及含有該人名之圖片,
很清楚即是在稱互檢舉人之姓名。
而對於如此清晰、簡單明瞭之事實,
被檢舉人竟仍於本局作辯稱其稱呼之OO並非檢舉人,
或係檢舉人之朋友等等抗辯,
(如果認為是檢舉人之朋友而非本人的姓名,
為何在檢舉人的文章下推文開頭就說OO,
這篇又不是檢舉人朋友所發表的)
本局全然無法採信,
亦因此認為被檢舉人於違犯本站站規後之態度並不佳,
應予加重處分。
5.
又,
本案被檢舉人所公開者,
並非僅檢舉人之姓名
(其實僅姓名亦係個資法所稱之個資的一種
被檢舉人稱姓名不算甚麼個資,並無理由 ),
被檢舉人除了說出檢舉人姓名外,
所張貼之FB截圖內容可知檢舉人於FB上所使用之頭像,
以及檢舉人於FB可能參加何社群等等,
另外亦提及檢舉人參加考試
(檢舉人有提供准考證證明)等等進一步個人資料~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所公開之資訊已達本站應加以處罰之程度,
至於被檢舉人另辯稱之內容
(與"totomomo4123案件"不同,其未公開本人頭像),
則僅係處罰是否加重或減輕之分別而已。
(也就是僅是罰單數量問題)。
6.
另,
縱檢舉人於現實生活中或FB上如何公開其個人資訊,
若其於本站未曾公開與之相連,
他使用者非有正當理由便不得自行與之相連,
而使他人得以連結其現實生活資訊或FB資料以及本站 ID。
簡言之,
除個資法之觀念外,
尚含有本站"匿名性"之站規精神。
此部分係本案考量之因素,
併予補充。
7.
綜上所述,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違反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D)目,
認為被檢舉人所為已違規,
綜合判斷其公開之個資品質,
以及遭檢舉後之態度,
依同規定第6條第1項,
處罰單三張。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