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告刑事把人找出來再告民事不是常識嗎?
最好的方式應該是先以刑逼民
刑事輸了再花個1000塊告民事
不過本件這個裁定如果被駁回只是形式確定,沒有實質確定,訴訟繫屬尚未消滅,還沒有
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所以還是可以先告刑事(期限6個月內)把人找出來再重新提一次民
事
不知道本鍵盤大律師這樣分析對嗎?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銘言:
: 裁判字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 裁判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 裁判案由: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9年度補字第1320號
: 原告 XXX
: 被告 PTT帳號Kavengany之人
: PTT帳號louisFD2439之人
: PTT帳號rty745698之人
: PTT帳號s00000000之人
: PTT帳號Z000000000之人
: PTT帳號xc356321之人
: PTT帳號happy50601之人
: PTT帳號newtana之人
: PTT帳號lastchristma之人
: PTT帳號hyakkiyagyo之人
: PTT帳號tony00000000之人
: PTT帳號p200404之人
: 暱稱阿卡斯之人
: 有人知道發生啥事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