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作者: martin110287 (廢文專家)   2020-08-17 00:05:24
先告刑事把人找出來再告民事不是常識嗎?
最好的方式應該是先以刑逼民
刑事輸了再花個1000塊告民事
不過本件這個裁定如果被駁回只是形式確定,沒有實質確定,訴訟繫屬尚未消滅,還沒有
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所以還是可以先告刑事(期限6個月內)把人找出來再重新提一次民

不知道本鍵盤大律師這樣分析對嗎?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銘言:
: 裁判字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 裁判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 裁判案由: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9年度補字第1320號
: 原告 XXX
: 被告 PTT帳號Kavengany之人
:    PTT帳號louisFD2439之人
:    PTT帳號rty745698之人
:    PTT帳號s00000000之人
:    PTT帳號Z000000000之人
:    PTT帳號xc356321之人
:    PTT帳號happy50601之人
:    PTT帳號newtana之人
:    PTT帳號lastchristma之人
:    PTT帳號hyakkiyagyo之人
:    PTT帳號tony00000000之人
:    PTT帳號p200404之人
:    暱稱阿卡斯之人
: 有人知道發生啥事情嗎??
作者: 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   2020-08-17 00:06:00
大律師 你怎麼發文又刪文又發文
作者: Googletime (碎裂的記憶)   2020-08-17 00:20:00
駁回就沒有繫屬了好嗎 在說什麼啊?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0-08-17 00:48:00
有法院認為非重罪不得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檢警若因此不願函查恐怕也找不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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