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澎湖海膽「6片賣300」!他給一星評論…老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2:52:47
下面一堆法律堪憂的人
本人吃過很多次這種告來告去官司啦
公然侮辱 毀謗的官司啦
相信經驗比很多鍵盤法官來得多
請過幾次律師
熟練到自己會寫書狀
首先店家可以 客人毀謗
對 不要告錯
而且要把客人毀謗的字眼
抓出來
然後「附上自己提供的證據說證明對方為造謠」
客人毀謗字眼是 低評價 一星 還有六片海膽
那麼店家這時候的證據
就是端出超過「六片海膽的具體實證」
這時候被告的客人就要證明自己
沒有毀謗的證據
有像
女生告男生強姦
提出來的證據是精液 影片 或者文字檔 證人
這是原告該提供的
男生說沒有強姦
要提供的是沒有強姦的不在場
或者是情投意合的證據
告不告得成取決於雙方證據再來才是說詞
這時候舉證就要輪到被告
舉證出自己真的是吃到六片海膽
不然就等著gg
但是沒有當天證據 忘記拍照了怎麼辦
那麼 被告會輸的可能性就會上升
但是被告真的舉出來六片海膽的證據
那麼就是要檢驗
該證據是否有效力
譬如是不是真的是該家店拍攝 該時間段
有沒有經過後製之類的
如果為否 那麼就會被當成做偽證
接下來判決就會非常不利
如果有證據為真當然要走入另一個程序
因此
通常最後只能走和解的人為多數
順帶一提
在台灣原告是沒有什麼
負擔的
特別是「有錢有閒的人」
所以台灣想告人就告人的風氣十分盛行
被告通常大部分都玩不贏原告而選擇和解的為多
不管是律師還是出庭都是非常好時的事情
而就算被告贏了原告上訴
我記得只要付兩三千手續費
即可上訴
所以舉個例子
我曾經說人家鍵盤旅日 井底之蛙 9.2%
對方就告我三次
告到最後的一次說不得再次上訴
對原告來說只是要去警局一開始報案
把對話擷取 交給警方就好
接下來走法律程序
都是檢察官和警察的業務
原告就可以找下個目標繼續告
但是我就得為了他的事情
自己飛回台灣開庭
或律師代理基本五萬台幣
或者自己花兩三個小時寫書狀
所以囉
請不要在網路上亂嘴人
除非你嘴人前是有準備的
而且嘴的言之有物
作者: wang1b (唯i廢文<3)   2020-08-17 02:55:00
作者: pttbbgun (pttbbgun)   2020-08-17 02:56:00
沒錯 有時候先告就贏了
作者: iphone55566 (哀鳳五)   2020-08-17 03:02:00
笑了 店家也拿不出當天的證據吧 事後端出來有屁用
作者: rane (Frost)   2020-08-17 03:04:00
事後拍的其它擺盤照不算證據,除非有當下的影像,否則各自堅持有無6片肯定告不出結果,後續並無消費者需舉證的問題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20-08-17 03:04:00
店家不用拿當天證據 只要法庭上出示網路上的字眼就好了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04:00
重點是消費者能跑澎湖幾次? 去一次成本至少五千
作者: kurtsgm   2020-08-17 03:05:00
以這個case來說 google評論上面大概就很多證據了 一翻兩瞪眼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20-08-17 03:05:00
因為你網路上嘴是事實 變成你要舉證嘴的東西出來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20-08-17 03:08:00
可以當佐證 但是店家就是可以告你毀謗
作者: rane (Frost)   2020-08-17 03:09:00
没有那種事,是告的人要舉證當下是6片,而非被告不管評論中過去或未來幾片,都不能做為當下有無6片的證據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10:00
說實在如果店家上剖好帶殼海膽三顆看起來比較多
作者: rane (Frost)   2020-08-17 03:11:00
少字,是告的人要舉證當下「不」是6片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11:00
我是不覺得以前可以算拉 不過都是法官自由心證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20-08-17 03:16:00
我說某人強姦牛 某人要告我毀謗 難道要先拿出沒強姦牛的證據嗎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16:00
說個身邊例子 租屋有裝潢糾紛上法院 交屋前一周 後一周的照片 法官都不採信了
作者: L1ON (Fake)   2020-08-17 03:16:00
無罪推定原則 基本上要證明這件事的不是客人喇rane說的才對...別以為舉證在客人身上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17:00
重點是這種開庭是在澎湖??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20-08-17 03:18:00
被毀謗方如何證明自己沒強姦牛應該是誹謗者我要拿出某人強姦牛的照片
作者: fake (fake)   2020-08-17 03:20:00
店家可能要先拿出監視錄影證明當天有超過六片才有機會吧
作者: wwf1588 (草爺)   2020-08-17 03:22:00
只有誹謗 沒有毀謗
作者: magic1104 (美雞客)   2020-08-17 03:23:00
台灣國語不行喔
作者: iphone55566 (哀鳳五)   2020-08-17 03:24:00
不可能啦 我就算是法盲 也知道邏輯上就是要有當天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26:00
我覺得重點還是在要去澎湖跑法院 其他小事...跑澎湖法院的旅費一定高於走民事的賠償
作者: wwf1588 (草爺)   2020-08-17 03:32:00
這通常在偵查庭就被打槍了 哪送的去法院給法官判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33:00
還有這件算是可受公評之事 罵白癡不是吧...
作者: qq251988 (皇民)   2020-08-17 03:33:00
IP國外有差?我看你是這個帳號有真實的痕跡吧 不然小粉紅vpn 或中國ip 警察是要怎找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3:35:00
因為我這個帳號在大學吃過官司啊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35:00
...偵查庭也是要找被告了解案情吧
作者: rane (Frost)   2020-08-17 03:36:00
指控白痴構成公然侮辱,而評論只有6片並不是,兩者不一樣消費者被告民事可主張已原就被,刑事的話可主張發生地點即上網評論是在居住地,所以也未必會在澎湖開庭
作者: chenweichih (走路常跌倒)   2020-08-17 03:39:00
感覺這篇很實務 你的意思是說 反正他就是毀謗了 且
作者: wwf1588 (草爺)   2020-08-17 03:39:00
我有說被告不用出席偵查庭?以這次案例就起訴不了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3:39:00
以原就被需要條件的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42:00
用餐地點糾紛地都在澎湖 申請轉移管轄很難過吧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20-08-17 03:42:00
如果要店家舉證 我到處吃牛排說只有一半大是不是也沒事==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44:00
重點在誰沒事會到處說牛排只有一半大??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20-08-17 03:46:00
看店家不爽的人啊 炒地皮想搞臭店家的人啊 誰知道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49:00
那以後誰敢評論大小 店家就直接告 一半人都沒證據
作者: RLAPH (西表山貓)   2020-08-17 03:50:00
啊就錄影拍照然後直接跟店家講啊 不就很安全了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51:00
然後說店家難吃 店家就拿以前5星評論當證據 告誹謗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3:51:00
所以在網路上評論要拍照啊 要備份啊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3:52:00
不要沒團打嘴砲 鄉民都會噓你了就是因為台灣告人成本小 一堆人告人為樂我不是說啦沒圖打嘴砲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53:00
況且依你想法 拍照當證據 店家也能說 他看我不爽所以先夾五片才拍照的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3:53:00
難吃本身是告不成的 其實警察會交給檢察官是裡面有爭議用字要讓檢察官去判斷檢察官判斷後才會傳喚被告所以評論的原文是 「我覺得難吃」是告不成的也不會被傳喚但是你如果同時在評論我覺得難吃後加了一堆煽動字眼譬如 東西難吃就算了 店裡面還髒兮兮的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56:00
最大的問題 一件事 不同檢察官 法官 結果一定不一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3:56:00
難吃可能不是檢察官傳你的原因 而是髒兮兮但是記者在寫新聞不會抓重點 只會寫米其林三星餐廳被評難吃告食客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3:57:00
樣 所以這種真的沒有絕對的答案..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3:57:00
所以網友就會覺得問題在難吃 在六片海膽因為這件還沒告 所以我要說的是店家要告 被告就得舉證
作者: G41271 (茶)   2020-08-17 03:58:00
問一下,如果不回台會怎樣?會被通緝嗎
作者: rane (Frost)   2020-08-17 03:59:00
本來就是無罪推定論,像這種不構成侮辱的單純評論,而原告又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3:59:00
店家只要把評論交給警察 並附上可能沒有參考價值的很多片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4:00:00
接著問題就在警察會不會受理 受理了檢查官要不要傳被告傳了被告 被告就有舉證責任 不然你也可以勸被告不要舉證大大方方說我就是覺得難吃 他媽的他就是給我六片 要告來告你看看檢方會不會把這件事情弄上法庭 因為誹謗是刑事我在網路和人家對罵 我主張事發地點在臉書 在日本人開設的討論版 我發訊息地方在日本 還不是照樣傳我我就放個大絕招 沒被告過不要在那邊誤導人好嗎除非你是法官 檢察官 或者律師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4:04:00
傳你的重點應該在於了解案情 不代表官司最後會輸?
作者: syldsk (Iluvia)   2020-08-17 04:05:00
對的事情,要做一千次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4:05:00
對了 回答一下有人問我不回去會不會怎麼樣 我當律師的舅舅是說這種事情是不會通緝 但是會有紀錄 很可能在你入國當下就得馬上被扣住去到案說明當時的事情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4:06:00
是沒被告過拉 不過身邊有人最近裝潢 被告在反告 最大心得就是 中間花的時間金錢一定大於最後的金額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4:06:00
本來就是 我這邊根本就沒有說被告會輸但是我要強調的是在台灣被告本身就極為不利原告根本沒有任何成本
作者: uc500 (sor)   2020-08-17 04:07:00
是誹謗啦 你該不會在書狀裡寫毀謗吧...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4:07:00
這種不可能抓去關 重點在於要跑到澎湖去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4:08:00
而且我也沒有說原告不用舉證 基本上他告你第一次的筆錄和附帶的東西 照片 影片 留言等等都能當證據啊我知道誹謗啦 吼 我就想講毀謗麻 書狀沒寫錯啦當然檢察官或警察不傳被告說明 被告當然不用準備證據但是傳了呢?你又不知道原告告你什麼 真正內容是什麼 有什麼證據 你能不搬出證據保護自己嗎真正的官司不是媒體那樣 用聳動字眼決定的有時候傳不傳真的不是因為難吃和六片海膽 而是其他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4:17:00
很有可能不用任何證據最後上法院也無罪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4:17:00
搞不好店家自己重點在a但是b才是誹謗 他ab都寫檢察官是用b來傳被告 問被告b的問題當原告主張a 被告證據是b 這時候被告也會贏其實挺好玩的心理戰 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對方到底用什麼牌檢察官問案很有技巧的這種沒原被沒證據的最多偵查庭就終結了啦上不了法院
作者: wizozc495711 (wizozc49571)   2020-08-17 04:20:00
講這麼多 最大變數還是在檢察官跟法官
作者: bear26 (熊二六)   2020-08-17 04:22:00
本來就是 所以你說被告被傳要不要準備證據?無罪推定你也要知道原告搬了什麼東西先讓檢察官知道啊
作者: rane (Frost)   2020-08-17 04:24:00
不管告什麼或内容真假,只要告訴人堅持,警察「一定」要受理。被檢方傳喚只是去說明,舉證的責任不在被告。所以我只說「不必然」在澎湖,實務上發生在網路時在兩邊開庭的機率是一半一半。警察找去做筆錄可不去,等偵查庭再說也一樣無需先知道告訴人提出什麼告訴或證據,偵查庭時會在雙方面前問答,可以當庭說明,若需準備也可要求下次開庭提出
作者: G41271 (茶)   2020-08-17 05:04:00
感謝回覆
作者: GaryMatthews (G公*)   2020-08-17 05:14:00
通篇法律概念錯的離譜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聽過嗎
作者: yjo566 (james8850)   2020-08-17 05:22:00
告人的話是去被告的戶籍地法院吧,你不是很熟了嗎?
作者: nikewang (耐騎王)   2020-08-17 05:25:00
竟然有人不知道熊26大大 他可是以前送披薩送到被女生誣告性侵的可憐人 XDDD
作者: UK5566 (大英帝國56)   2020-08-17 06:14:00
熊26我記得是醫生? 對 人腦袋都有洞 有印象XDDD
作者: adoko (bigren)   2020-08-17 06:31:00
毀謗大方承認 簡易判決罰錢就好
作者: LanPha (沒用了)   2020-08-17 06:35:00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作者: allsame   2020-08-17 06:40:00
是誹謗 毀謗是台灣國語嗎...
作者: alfahsu (Alfa)   2020-08-17 06:46:00
所以打一星評論附上照片是SOP,沒照片都是隨便說說
作者: aborwang (Abor)   2020-08-17 06:56:00
作者: nosheep (nosheep)   2020-08-17 06:57:00
經驗分享
作者: gtsandevo (咖啡磨)   2020-08-17 06:59:00
所以原告如果敗訴,他要負擔什麼 開庭費而已?你的旅日板經驗 不能告對方誣告嗎
作者: alisha2224 (霂楠)   2020-08-17 07:02:00
被告可以申請管轄權異議,把案件移往自己的居住縣市法院
作者: z810638 (小寶)   2020-08-17 07:04:00
推。很勸世的一篇,留言前請三思
作者: Arsitaka (阿席打卡)   2020-08-17 07:05:00
反訴誣告r因為民事訴訟不強制要請律師 原告負擔成本也小更不用說那種利用國家檢察官來幫自己追訴的人了
作者: xdctjh (凍頂)   2020-08-17 07:23:00
謝謝
作者: luludream (魯魯夢想)   2020-08-17 07:29:00
以後吃飯要拍照了
作者: k1400 (德州家康)   2020-08-17 07:30:00
意思就是說你人不在台灣,不管是告你還是被你告,你都很麻煩?這樣沒解讀錯吧?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8-17 07:47:00
強制性交的強制是積極構成要件,你告訴人只要證明性交事實,反而由被告證明情投意合?看來真的是鍵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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