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規,
野生動物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1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0 條
走私,任意買賣陳列,判六個月到五年,罰30萬-150萬
第 41 條
任意宰殺獵捕,判六個月到五年,罰20萬-100萬
保護區內,犯罪者,加罰三分之一
未遂犯同罪
第 42 條
騷擾虐待,判一年以下,罰6萬-30萬
虐死,判兩年以下,罰10萬-50萬
動物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俗稱,貓狗專用法,可愛動物法等等...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5 條
宰殺或重傷害導致動物傷殘,判兩年以下,罰20萬-200萬
(虐待貓狗通常都會被用這條重罰)
第 25-1 條
承上,若對象為複數,判一年到五年,罰50萬-500萬
第 25-2 條
擅自販賣,罰10萬-300萬
在台灣的野生動物們,看看你們在台灣人的眼中地位在哪邊...
虐死一隻貓狗的罰金可是虐死一隻石虎或綠蠵龜等瀕危物種二至四倍呢
對台灣人來說,你區區穿山甲(歸類於野生動物)而已比得上貓狗(歸類於動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