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edwardsyo (愛德華)》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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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是幫人辯護的,可以幫人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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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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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在幫受害者辯護應該可以心安理得,但是幫罪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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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顯一個罪犯就是殺人,就是性侵,就是渣,證據明顯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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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收了錢要幫他辯護,那這個時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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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心裡在想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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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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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發的文就知道你是個超級法盲,對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程序完全不了解
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同,律師能做的事也不一樣,刑事案件又不是什麼「有犯罪行為=有罪
」的1+1=2數學題,從檢察官偵查到法官下判決中間,有一大堆問題要解決,實體法也好,
程序法也好
你說殺人的行為證據確鑿,那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勒?這個要不要討論?律
師要不要主張?
至於程序法上,檢察官有沒有不正訊問?自白有沒有任意性?搜索有沒有搜索票?傳聞證據
有沒有符合傳聞例外?這些東西要不要討論?律師要不要主張?
這些訴訟程序上的眉角、被告能主張的權利,你不讓律師來幫他主張,難道你要被告自己主
張嗎?
拜託你,你的法律知識不要只停留在幼稚園程度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