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堆法匠可以抱著一個見解當真理啊?
一個法條有很多種見解、學說不是最基本的嗎?
實質影響力說、法定職權說,不就是一個很經典的例子?
請問見解是明文寫在法律條文裡的嗎?
真正有效例的是條文還是見解?
承認法官就是自由心證有那麼難嗎,還要扯到修法?
法律就寫很清楚了,自己導致判斷能力低落,不適用減刑。
死抱著一個見解當聖經,真的是不會生牽拖厝邊。
※ 引述《joshua0606 (joshua0606)》之銘言:
: 法務部長講這種話真的是很丟臉
: 這個案子可以說輕判但絕不至錯誤
: 當事人沒有動機沒有預見可能
: 要怎麼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 當然也可以說他有動機又可預見
: 那檢察官要想辦法證明啊
: 不是直接認定當事人就是罪不可赦吧
: 罪疑唯輕無罪推定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則誒
: 法盲胡說八道也就算了
: 法務部長嘩眾取寵隨之起舞真的是不應該
: 說起來我還覺得這法官很勇敢
: 即便知道會被罵還是選擇依法審判
: 只是對這類人後續的配套很缺乏
: 國外還有一些終身治療之類的
: 我們最多只有五年的強制治療
: 但這是政府立委自己要修法去解決的問題
: 不能要求法官因為制度的缺乏
: 就要用錯誤的法條做更重的判決
: 這樣才是真正的枉法裁判失職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