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有沒有板上懂法律的鄉民或法律人鄉民來說明一下這個刑19第三項是怎麼解讀的?
: 我感覺法務部長的解讀好像比較合理
: 但如果法務部長的解讀是學校教學&實務標準,那二審法官擺明在打假球了吧?
有興趣去孤狗原因自由行為 就是在講19條
簡單講就是處於不能辨識狀態中的行為
是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 如果是自己故意過失造成
那也要在造成之前對你處於不能辨識狀態中
所做的行為有預見可能性 例如酒駕
喝醉酒不能控制自己 但是喝醉前可以知道喝酒會撞到人
所以有預見可能性 真的醉酒撞到人要負責
教科書中有舉例不能預見的 如在家喝到爛醉
小偷闖入你家 你把他砍死 這就沒預見可能性
誰會在喝酒之前會想到有小偷闖入
就是這樣的思考模式 檢查官有提19條辣
就不知道法官怎麼論的 把他潤過去辣
判決沒看辣 對台灣司法看法只有噁心
考試捧教授懶啪 當法官就捧上級懶啪
上級判錯跟著引用 敢挑戰就老死地方法院
台灣司法只有呵呵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