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nol (還是太淺了)》之銘言:
: 為什麼一堆法匠可以抱著一個見解當真理啊?
: 一個法條有很多種見解、學說不是最基本的嗎?
: 實質影響力說、法定職權說,不就是一個很經典的例子?
: 請問見解是明文寫在法律條文裡的嗎?
: 真正有效例的是條文還是見解?
: 承認法官就是自由心證有那麼難嗎,還要扯到修法?
光這個自由心證的用法
你其他內容都可以當廢話了
自由心證指的是法官
在面對所呈上的證據
可以去排除證據能力不足的證據
例如逼供或誘導出的自白
來維持審判的公平性
不至於變成檢方主導整個裁判
而且適用上也有限制
違背常理或科學證據的排除是不被允許的
不是說法官可以自己創造證據
或毫無依據的自由審判
連刑訴基礎原則是什麼意思都搞不清楚
就不要亂拿名詞出來用丟臉
: 法律就寫很清楚了,自己導致判斷能力低落,不適用減刑。
: 死抱著一個見解當聖經,真的是不會生牽拖厝邊。
: ※ 引述《joshua0606 (joshua0606)》之銘言:
: : 法務部長講這種話真的是很丟臉
: : 這個案子可以說輕判但絕不至錯誤
: : 當事人沒有動機沒有預見可能
: : 要怎麼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 : 當然也可以說他有動機又可預見
: : 那檢察官要想辦法證明啊
: : 不是直接認定當事人就是罪不可赦吧
: : 罪疑唯輕無罪推定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則誒
: : 法盲胡說八道也就算了
: : 法務部長嘩眾取寵隨之起舞真的是不應該
: : 說起來我還覺得這法官很勇敢
: : 即便知道會被罵還是選擇依法審判
: : 只是對這類人後續的配套很缺乏
: : 國外還有一些終身治療之類的
: : 我們最多只有五年的強制治療
: : 但這是政府立委自己要修法去解決的問題
: : 不能要求法官因為制度的缺乏
: : 就要用錯誤的法條做更重的判決
: : 這樣才是真正的枉法裁判失職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