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自由電子報
2.記者:彭健禮
3.標題:國道通行費逾期未繳 女車主吃上166張罰單
4主文: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陳姓女子名下的自小客車,有多達166筆國道通行費計
1萬多元,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被開166張紅單、每張300元,共罰4萬9800元;她提行
政訴訟,主張因工作未居住在車籍戶籍地,且積欠通行費事後已補繳,盼法官網開一面
。不過,法官認為,監理機關提供車主有增設居住所或就業處地址事項,陳女縱非故意
也難認無過失,理應自負其責。
高速公路局業務組執行科表示,對於國道通行費,除可儲值,現也有提供自動轉帳設定
服務,還享有優惠,呼籲用路人多多利用,以免因忙碌或疏忽忘了繳納而被罰。
陳女名下的自小客車,於2018年3月到2019年5月間,多次行駛往來於新竹、苗栗地區國
道路段,計有166筆、1萬多元的通行費經催繳未能於期限內補繳;高公局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舉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者,處
以300元罰鍰,並追繳欠費。
陳女陸續收到這166張罰單,共被罰4萬9800元,不服提行政訴訟。她主張,因工作因素
搬離車籍戶籍地,也沒有收到遠通電收的電話簡訊通知,事後也將積欠的通行費繳清,
絕非惡意逃避或歸避責任,盼法官能撤銷罰單。
但法官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基於便民原則,已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
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
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
項通知單之寄達。
法官認為,縱陳女所稱因工作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仍負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其送
達處所之義務,否則事實上遷徙居住地址,又不辦理異動,也未申報送達處所,監理機
關又何能知悉陳女實際居住處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自僅能就當時之設籍地址送達文書。
法官調查,本案的裁決書及相關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舉發通知單,都依規定送
達,並無不法。然陳女已明知現居地址有異卻不向相關單位辦理變更,縱非故意亦難認
其無過失,理應自負其責,駁回陳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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