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felix (清雲)
2020-08-21 12:40:45※ 引述《kim (@@@@@@@)》之銘言:
: https://tinyurl.com/y25nobgv
:
: 6.備註:
: 心得,已經有人在提案平台要求,
: 修正第19條刑法,吸毒和飲酒皆不可列入免責原因,
: 連署(附議)網址在這,
: 要有5000人才可以被政府列入討論。
本來就有這個法好嗎
刑法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然後看看立法理由這一段話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我中文雖然沒很好
但這段話左看右看,都是指一個人精神失常 是自己如果故意或不小心造成的
(例如故意吸一堆毒品讓自己吸到鏮,或是喝酒沒打算醉,但不小心喝太多茫掉了)
因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那還可以減刑或無罪也太扯 應該要排除
本來法條早就有寫了,而且怕正面表列太麻煩
(吃安造成的 拉K造成的 喝酒造成的 亂吃藥造成的 不吃藥造成的)
直接用可歸責在行為人身上的都算數
依照這法條的精神 鐵路警察案件理當也不能無罪
因為他有精神病的藥但沒吃啊,(不論是故意不吃還是忘了沒吃都算他自己的鍋啊)
自己也該背負一定比例的責任怎麼可以完全免責?
但一堆法律人偏偏要說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指的是犯罪行為
也就是這人是因為想無意識殺人 才故意吸毒吸到鏮
要這種狀態下 吸毒後無意識殺人才可以排除刑法19條的適用
簡直是狗屁 連立法理由都沒在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