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官有審判至高權。
自由心證,證據論理權。
當然自由心證要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
那麼有沒有監督濫用心證的機關呢?
有啊,當初有個監委想要討論法官審判有沒有濫用心證,只不過被在這個版抹臭。
然後再也沒有人 可以監督濫用心證了。
※ 引述《sleeeve (赴美留學的日子...)》之銘言:
: 我知道大家都很氣,
: 但我只是好奇
: 為什麼法官的判決,大都比較往加害人的立場做考量啊?
: 說白一點,就是盡量讓加害人罪判得輕一點
: 尤其原本刑責愈重的,法官站在加害人的立場會愈明顯。
: 這是法律系這樣教育學生的嗎? 還是國際趨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