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rthaur (god)》之銘言:
: 依法論法 法官沒錯啊 應該怪立委吧 刑法19條到底是哪個智障立的
刑法19條 在94年修法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然後底下這段是那次修法增加的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為何要加這段
看看立法理由這一段話
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
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白話一點講 如果是自己把自己搞成喪失辨識行為能力的人(吸毒喝酒等)
那就不能用刑法19條減刑或無罪.
這次最扯的不是精神病殺人無罪
而是吸毒吸到鏮卻殺人無罪,19條當初修這段都白修了
還有一堆法律人一直在教說那段指的是 因為想犯罪才故意去吸毒才算數
明明立法理由寫的是 喪失或減低辨識違法與否的能力 而不是為了犯罪而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