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吸毒砍母案不是原因自由行為,想把刑法19條第3項用在本案的人,請左轉離開
,這篇純粹在告訴大家原因自由行為是啥
要講原因自由行為,就要先講刑法的一個基本架構:罪責。一個人在犯罪時必須具有辨識能
力和控制能力,才會被處罰。因為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處罰一個沒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
人,就跟處罰一個無辜的人一樣荒謬,因此,無罪責即無罪
什麼樣的人無罪責或減輕罪責?年紀太小的人、沒辨識能力的人、瘖啞人
再來談到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罪責的狀態,
且在此狀態下犯罪
為什麼原因自由行為會成為一個刑法問題?簡單講,刑法似乎不該容許這樣的事發生,但是
,若在行為人無罪責的狀態下處罰他,又違反了罪責架構,這就是難題所在
因此,學說上有一堆理論在探討為什麼我們能處罰原因自由行為,這邊就不多說,反正有辦
法說得通就對了
接下來談原因自由行為的操作,原因自由行為有四種態樣:
1.故意之原因前行為+故意之實行後行為
2.故意之原因前行為+過失之實行後行為
3.過失之原因前行為+故意之實行後行為
4.過失之原因前行為+過失之實行後行為
態樣1舉例:
A欲殺B,先喝酒壯膽,再跑到B家中殺了他
態樣2舉例:
A欲殺B,先喝酒壯膽,但開車前往B家途中不小心撞死C
態樣3舉例:
A誤把安眠藥當成茶喝掉,藥效發作後剛好遇到B,故趁機殺了他
態樣4舉例:
A誤把安眠藥當成茶喝掉,開車回家途中剛好藥效發作,昏沉中撞死C
第一種態樣,叫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後三種態樣,叫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依現行的原因自由行為法律(刑法19條第3項),能夠處理這四種態樣嗎?
首先,條文只寫「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顯然只談到「故意的原因前行為」和「過失
的原因前行為而已」,對於「實行後行為」卻完全沒提到,這是個超爛立法
因此,一切都要靠實務補充,對於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必須要「在原因前行為階段即指向特
定犯罪」才可處罰,就像態樣1的舉例,A是本來就想殺B才去喝酒的
至於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必須要「在原因前行為階段已對實行後行為階段有預見可能性」才
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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