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想知道刑法原因自由行為的請進

作者: poggssi (冠軍車手321)   2020-08-21 15:05:48
先講結論,吸毒砍母案不是原因自由行為,想把刑法19條第3項用在本案的人,請左轉離開
,這篇純粹在告訴大家原因自由行為是啥
要講原因自由行為,就要先講刑法的一個基本架構:罪責。一個人在犯罪時必須具有辨識能
力和控制能力,才會被處罰。因為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處罰一個沒有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
人,就跟處罰一個無辜的人一樣荒謬,因此,無罪責即無罪
什麼樣的人無罪責或減輕罪責?年紀太小的人、沒辨識能力的人、瘖啞人
再來談到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罪責的狀態,
且在此狀態下犯罪
為什麼原因自由行為會成為一個刑法問題?簡單講,刑法似乎不該容許這樣的事發生,但是
,若在行為人無罪責的狀態下處罰他,又違反了罪責架構,這就是難題所在
因此,學說上有一堆理論在探討為什麼我們能處罰原因自由行為,這邊就不多說,反正有辦
法說得通就對了
接下來談原因自由行為的操作,原因自由行為有四種態樣:
1.故意之原因前行為+故意之實行後行為
2.故意之原因前行為+過失之實行後行為
3.過失之原因前行為+故意之實行後行為
4.過失之原因前行為+過失之實行後行為
態樣1舉例:
A欲殺B,先喝酒壯膽,再跑到B家中殺了他
態樣2舉例:
A欲殺B,先喝酒壯膽,但開車前往B家途中不小心撞死C
態樣3舉例:
A誤把安眠藥當成茶喝掉,藥效發作後剛好遇到B,故趁機殺了他
態樣4舉例:
A誤把安眠藥當成茶喝掉,開車回家途中剛好藥效發作,昏沉中撞死C
第一種態樣,叫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後三種態樣,叫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依現行的原因自由行為法律(刑法19條第3項),能夠處理這四種態樣嗎?
首先,條文只寫「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顯然只談到「故意的原因前行為」和「過失
的原因前行為而已」,對於「實行後行為」卻完全沒提到,這是個超爛立法
因此,一切都要靠實務補充,對於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必須要「在原因前行為階段即指向特
定犯罪」才可處罰,就像態樣1的舉例,A是本來就想殺B才去喝酒的
至於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必須要「在原因前行為階段已對實行後行為階段有預見可能性」才
可處罰
謝謝大家,歡迎討論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20-08-21 15:06:00
END這裡是八
作者: cp109 (cp109)   2020-08-21 15:06:00
END 所以犯人就是故意的、或是有預見可能性法官:不好意思 犯人沒有預見可能性 無罪
作者: greg7575 (顧家)   2020-08-21 15:08:00
所以民進黨司法改革大成功
作者: oscarwu3041 (夢想家的羽毛)   2020-08-21 15:09:00
推一下用心整理 但這裡是八卦犯人有沒有預見可能性 不就是檢察官要舉證的嗎 但這個問題舉證很困難而已
作者: good90150   2020-08-21 15:10:00
司法改革大成功,以後路上莫名其妙被砍死算自己倒楣
作者: gilson1974   2020-08-21 15:10:00
所以在家喝酒。突然發酒瘋開車撞死人是無罪?
作者: sunven0526 (sunven0526)   2020-08-21 15:11:00
推專業,猜是洗澡熊的書讀得頗有心得,頂多再討論是主觀預見還是客觀吧,但這確實也已經太細~
作者: lee85313xd (lee85313xd)   2020-08-21 15:14:00
講真的 應該可以參考德國法 把自醉行為罪也入罪
作者: nuclearbomb (XD)   2020-08-21 15:14:00
這是抄洗澡熊新刑總的吧
作者: AhTao (阿濤)   2020-08-21 15:16:00
你們法律人去廁所打一打再端出可以用、不會有爭議的條文可以嗎?
作者: alonenfree (finalJR)   2020-08-21 15:22:00
法律一定要寫這麼文言嗎...
作者: wen12305 (偏鄉替代役)   2020-08-21 15:25:00
所以那個法官書沒讀好囉?
作者: micky801114 (君瑾)   2020-08-21 15:31:00
是書沒寫好吧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0-08-21 15:32:00
我昨天就講過那是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打假球因為想要無罪的結果所以用原因自由行為去主張 當然被打槍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34:00
奇怪了 那為什麼殺了人的動物要處死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0-08-21 15:35:00
因為動物比較倒楣
作者: Tahuiyuan (mata)   2020-08-21 15:36:00
然而本案顯然是最不該被免責的態樣一,退一步講,前面兩種是無論如何都不該被免責的,後兩種還有討論空間。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40:00
理解有誤吧 「條文只寫「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顯然只談到「故意的原因前行為」和「過失的原因前行為而已」」 這邊是你的主觀認定這邊條文可沒講是原因前行為還是實行後行為既然沒有定義清楚 當然就是原因前行為跟實行後行為都包含在內 所以上面四個例子通通可以適用刑法19-3「至於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必須要「在原因前行為階段已對實行後行為階段有預見可能性」才可處罰」 這邊更是
作者: CjackC (頡哥)   2020-08-21 15:45:00
問題是19--3 並沒有寫這就是原因自由行為 是你們自以為是的解釋 在我看來 自醉行為同樣包含在19--3中的自行招致範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45:00
莫名其妙 誰規定的?刑法哪邊提到遇見可能性的?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號)   2020-08-21 15:45:00
補充一下,其實法定那幾個S的就是在說辨識能力,只是法條「預設」年紀太小、太大、天生聽不到+無法說話的人辨識能力都有問題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46:00
簡單來說就是遇到法條自己沒辦法解釋或是解釋含義不夠廣的條文就搬出學理名詞自由心證嘛刑法19條只講行為 可沒講原因前行為後之分別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號)   2020-08-21 15:48:00
不過看到有人拿醉態駕駛撞死人來舉例,顯然是沒有搞懂「喝到醉」「喝到ㄎㄧㄤ」和「喝到掛」的差別
作者: Kyo5566 (嘔嘔嘔嘔嘔)   2020-08-21 15:50:00
刑法不能違反民意 不然來公投啊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20-08-21 15:51:00
第一項合併第三項:我故意或過失招致我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我欠缺辨識能力,不適用不罰我上面這句邏輯沒有錯吧那這個案子吸毒了怎麼不是過失招致?
作者: BoXeX (心愛騎士團異端審判騎士)   2020-08-21 15:52:00
所以還是照學說判嘛 不要每次都說是法律沒訂好當你用法條以外的文字來解釋 就不要牽扯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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