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 引述《gorthaur (god)》之銘言:
: : 依法論法 法官沒錯啊 應該怪立委吧 刑法19條到底是哪個智障立的
: 刑法19條 在94年修法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然後底下這段是那次修法增加的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為何要加這段
: 看看立法理由這一段話
: 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
: 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 白話一點講 如果是自己把自己搞成喪失辨識行為能力的人(吸毒喝酒等)
: 那就不能用刑法19條減刑或無罪.
: 這次最扯的不是精神病殺人無罪
: 而是吸毒吸到鏮卻殺人無罪,19條當初修這段都白修了
: 還有一堆法律人一直在教說那段指的是 因為想犯罪才故意去吸毒才算數
: 明明立法理由寫的是 喪失或減低辨識違法與否的能力 而不是為了犯罪而做
其實就是三個字:
法官爽
他爽,就可以用因過失招致適用19-3讓他有罪關起來
他不爽,就可以用自醉行為來套用19-1或19-2來無罪或減輕罪責
放出來報復社會
讓我們來看看例子
https://theshortener.com/h88
https://imgur.com/oR8YUoj
這個例子跟吸毒砍死老母的案子其實很像啦
只是前面判出來的結果剛好相反
簡單來說A跟B是酒友,A喝一喝發酒瘋把B打死
一審認定A、B是朋友關係,並無仇恨,
只是因酒後爭執生衝突,並無嚴重事端,
且犯後未逃匿,無從認定有致被害人於死的動機及故意,
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但更一審根據醫院精神鑑定,認定A行為時陷入酩酊狀態,
無知覺作用與判斷能力
達到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程度,改判無罪。
好喔 這邊一二審的結果是無罪因為欠缺辨識能力
然後是檢方繼續上訴
案經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
合議庭認定,A逞凶時的狀態,
是因為他自己長期酗酒造成,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之能力,
是過失自行招致,在這種精神障礙之狀態下,傷害被害人致死,
依刑法19條第3 項規定,是不能適用同條第1項不罰,或
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
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三審被駁回,全案定讞。
好喔 這邊高分院又認定他是「過失自行招致」所以依據刑法19-3
不適用刑法 19-1& 19-2
什麼「原因自由行為」
什麼「自醉行為」
高分院有屌嗎? 沒有嘛
既然高分院不屌這些法匠整天扯什麼學理名詞銃三小?
扯這麼多有用嗎?
沒有嘛!
重點就是
法官爽
他爽就有罪
他不爽就無罪放出來報復社會
大概4醬
作者:
aeoleron (拿出骨氣來w)
2020-08-21 18:05:00跑出來了啦文組就愛玩這種自由心證的文字遊戲~
作者:
doomx (天無二日 民無二主)
2020-08-21 18:07:00本來就是醬,跟法條沒有關係,是心證啊
作者:
cystal (專業代PO)
2020-08-21 18:09:004%法盲 可憐哪 繼續崩潰吧
作者:
CenaC (çŽ‹è‘›æ ¼åŠ æ²¹!!)
2020-08-21 18:10:00權力是誰給的? 還不就是容許他這樣解讀的人民
作者: qaz223gy (亞阿相界) 2020-08-21 18:10:00
4 重點就是自由心證
作者:
fukmar (fukmar)
2020-08-21 18:11:00說個笑話:法官的專業
剛剛還有法匠跟我說什麼只要犯案前沒犯意無意識殺人就是無則無罪 這個高雄高分院直接打臉了
這個判例直接告訴你 因過失(酗酒同理吸毒也算)招致無
法john:我從小到大只需要讀書,考試超強,又有住高級社區的爸媽資助,誰理你們
意識殺人根本不適用19-1跟19-2搞到最後高分院也要變法盲了 可憐阿
作者:
abadjoke (asyourlife)
2020-08-21 18:18:00法狗就是背得多就能扯法條啊 邏輯基本上是沒在管的
作者:
Hall (找回做研究的快樂)
2020-08-21 18:21:00法匠:你這麼行你來判
嗆讀書的快出來喔,你最愛的書被你最愛的法官打臉了會不會兩邊都是最愛撞在一起只好起飛阿
作者: s0450336 2020-08-21 18:27:00
所以要有陪審團制度,不然滿滿的恐龍法官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08-21 18:29:00法律系鄉民: 你們連檢察官跟法官都分不清楚扯什麼高分院法盲啦 我不管 QAQ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1 18:33:00對啊 量刑差有夠多……一審跟二審可以搞到完全相反多得是明明也沒多什麼證據
司法院也有文章解釋19-3當初立法本來就不只有原因自由行為這個含義啊,明明就還有迴避可能性說,所以根本就是看法官想怎麼解釋,但是我才不信只能有原因自由行為這個解釋。因為立法本意就不是這樣。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1 18:36:00吸毒砍人無罪 真的傻眼……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1 18:37:00我還以為只有精障那種才有可能
作者:
mcucte (nan)
2020-08-21 18:39:00自由心證已經變成自由亂判的藉口了
作者: yolun0408 (靠左走) 2020-08-21 18:46:00
交友要先詢問有無酗酒和用藥才能交且平常要養成酗酒的習慣
作者:
rosa0027 (roror)
2020-08-21 18:48:00登入來推法匠還護的下去真的是書讀到背上
作者: gene51604 (sexyiron) 2020-08-21 18:51:00
本來就是法官爽啊 法律系只會跳針裁量範圍這樣判沒有錯卻沒提到抽法官有多刺激
作者:
AGODC (我會游仰式了^^)
2020-08-21 18:55:00文組根本台灣的害蟲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1 18:58:00這種人竟然還是高院法官 司法院真他馬的沒救
作者:
kuromu (kuromu)
2020-08-21 18:59:00...
作者:
hcbr (hcbr)
2020-08-21 19:00:00對真的是這樣,法官爽判就怎樣判,所以才有司法黃牛活動空間
作者:
teruru (狐狸)
2020-08-21 19:05:00這篇回答意外的有趣且正確,台灣的司法制度確實需要改善,話說這法官判吸毒的那個無罪,是因為家人幫他求情吧,那個家庭大概本身就有問題了,不過法官這樣判...也是呵呵...
之前某黨才說給個幾百萬就能幫你搓掉呢 難怪會有這種判決 另外樓上 幫他求情的姊姊門鎖換了而且不想接他回家
作者:
soria (soria)
2020-08-21 19:07:00再怎樣也不可能無罪好嗎
作者:
arishina (weishin)
2020-08-21 19:14:00這篇目前最貼切,心證空間太大了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準就是自陷無責任能力時是否對之後的法益侵害行為有遇見可能性啊最高法院也是這樣說的只是能不能遇見本來就很難界定罷了
這篇A男在喝酒時又不對之後的法益侵害行動有預見性還不是被判傷害致死他去喝酒可沒遇見自己會把人打死吧預見 抱歉高院判他有罪是因為「過失招致」跟有沒有預見性沒關係
這就是19-3的迴避可能性啊,19-3不是只有原因自由行為一解,所以跟不必一定要有對吸毒犯罪的可預見性,司法院文章有解釋。
作者:
maxxV3 (食言而月巴)
2020-08-21 19:26:00「立法的委員」還不是在座的各位選出來的
所以嚴格說起來真的不完全法條問題,是法官選擇解釋的問題。
作者: LaoDa5815566 (LaoDaIron) 2020-08-21 19:28:00
垃圾法匠
作者: Artymo 2020-08-21 19:37:00
討論有無預見可能性實在無實益,修法拿掉故意過失文字吧。
作者:
zildbacs (zildbacs)
2020-08-21 19:37:00什麼叫法官爽自由心證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