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 引述《gorthaur (god)》之銘言:
: : 依法論法 法官沒錯啊 應該怪立委吧 刑法19條到底是哪個智障立的
: 刑法19條 在94年修法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然後底下這段是那次修法增加的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為何要加這段
: 看看立法理由這一段話
: 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
: 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 白話一點講 如果是自己把自己搞成喪失辨識行為能力的人(吸毒喝酒等)
: 那就不能用刑法19條減刑或無罪.
: 這次最扯的不是精神病殺人無罪
: 而是吸毒吸到鏮卻殺人無罪,19條當初修這段都白修了
: 還有一堆法律人一直在教說那段指的是 因為想犯罪才故意去吸毒才算數
: 明明立法理由寫的是 喪失或減低辨識違法與否的能力 而不是為了犯罪而做
其實就是三個字:
法官爽
他爽,就可以用因過失招致適用19-3讓他有罪關起來
他不爽,就可以用自醉行為來套用19-1或19-2來無罪或減輕罪責
放出來報復社會
讓我們來看看例子
https://theshortener.com/h88
https://imgur.com/oR8YUoj
這個例子跟吸毒砍死老母的案子其實很像啦
只是前面判出來的結果剛好相反
簡單來說A跟B是酒友,A喝一喝發酒瘋把B打死
一審認定A、B是朋友關係,並無仇恨,
只是因酒後爭執生衝突,並無嚴重事端,
且犯後未逃匿,無從認定有致被害人於死的動機及故意,
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但更一審根據醫院精神鑑定,認定A行為時陷入酩酊狀態,
無知覺作用與判斷能力
達到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程度,改判無罪。
好喔 這邊一二審的結果是無罪因為欠缺辨識能力
然後是檢方繼續上訴
案經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
合議庭認定,A逞凶時的狀態,
是因為他自己長期酗酒造成,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之能力,
是過失自行招致,在這種精神障礙之狀態下,傷害被害人致死,
依刑法19條第3 項規定,是不能適用同條第1項不罰,或
同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
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三審被駁回,全案定讞。
好喔 這邊高分院又認定他是「過失自行招致」所以依據刑法19-3
不適用刑法 19-1& 19-2
什麼「原因自由行為」
什麼「自醉行為」
高分院有屌嗎? 沒有嘛
既然高分院不屌這些法匠整天扯什麼學理名詞銃三小?
扯這麼多有用嗎?
沒有嘛!
重點就是
法官爽
他爽就有罪
他不爽就無罪放出來報復社會
大概4醬